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2012年-第一章 電子商務基礎環境 摘要

我國寛頻上網接取服務歷經10餘年推廣,寬頻上網已成為民眾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活動之一。隨著寛頻需求日益擴大,寛頻網路建設已朝向光纖發展。


我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在寛頻基礎環境建置上,已規劃新世代網路建設(NGN),加速布建光纖無線寛頻網路,有效利用頻譜資源,促進異質網路融合,落實合寛頻資費等策略,期能整備光纖網路,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加速網路建設與價格合理化,調和匯流法規環境,目標在2013年提升100Mbps寛頻涵蓋率達100%。

有關電子商務基礎環境的建置分從:寛頻網路建置、網際網路連線、無線通訊發展、資安與信賴環境建置、電子發票推動以及人才培訓等六大面向說明之。

根據通傳會2012年統計資料,我國在網路、通訊及電信的建置上成果卓然:電信網路建設成果有,開放固網業務的電路出租業務項目,調降ADSL批發零售價以及開放電信事業經營權;在廣播電視網路建設成果有,2012 年有線電視數位化的比例預計可達25%;IPv6網路通訊協定的發展上,在IPv6網址申請數量,擁有網段數以及取得IPv6產品認證的數量,我國的世界排名皆具指標性地位;網路寛頻升級的需求持續成長中。

我國網際網路的普及狀況已邁入成熟階段,原以ADSL的寬頻市場將被光纖寬頻所取代,民眾與企業寬頻網路的使用率及普及率穩定成長。至於無線通訊之使用情況,先前以低功率,低資費打入市場的PHS,受市場競爭及母公司財務拖累,用戶持續減少。行動電話及行動寛頻的用戶乃以3G為市場主流。

在資安與信賴環境的建制上,修訂個資法,擴增規範對象、項目與影響程度,提升消費者權益。2012年新版個資法將電子商務納入保護對象,保護項目也擴大到紙本、非紙本及特種個資。根據2011年的調查,消費者日益重視網路購物的安全性,進行網路消費時,除考量價格和便利性,也重視商店的資安防護機制,諸如,帳號密碼安全設定、帳號異地登入訊息通知、加密機制等措施。

在電子發票的環境建置上,政府為建構健全電子商務發展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乃推動電子發票以降低紙本發票作業,對電子商務衍生的障礙與交易成本。

為推動無紙化電子發票正式上路,政府乃以三階段實施之,第一階段適應期,仍提供紙本以為應因,第二階段成長期,則提供更便利的應用環境,以提升接受度。第三階段成熟期則全面導入電子發票的應用。

歷經十餘年推動,2011年至2012年正式進入推動階段的成長期,除持續擴大試辦範圍,財政部希望以B2C和B2G的力量,來帶動B2B的電子商務發票開立,並試辦手機條碼及愛心碼政策,推供民眾更便利的兌獎和捐款方式。且將持續建構友善便利的電子發票環境,持續開發更多元化的載具,讓電子發票的應用更為成熟且便利。

在電子商務的人才培訓上,臺灣各大院校及研究針對市場需求,提出跨科系的課程設計、產學合作、企業參訪、培養跨領域的電子商務人才,以期提供電子商務的發展和競爭力。





2012年-第二章 電子商務法制 摘要



「電子商務」已逐步取代傳統行銷通路,成為數位時代中最受矚目的經濟焦點。商業模式不斷推陳出新,除B2C、C2C、B2G,近期更發展出「社群經濟」「團購」等嶄新概念。然而,商務模式創新求變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未知的法律風險,如何有效因應電子商務衍生的諸多爭端,已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上的關鍵課題。本章節就:資通訊傳播、數位內容、網路金融、網路智財產權、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於2011年至2012年間,針對電子商務之修正內容說明之。

為健全通訊傳播環境,2011 年至2012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若干重要法規的修正,諸如電信法,通訊傳傳基本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以達到彈性提供廣電事業釋出執照方式,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保障人權意旨,有效提升通訊傳播監理的效能,強化公眾視聽的權益保障,擴大有線系統經營者經營區,鼓勵新進業者進入市場,並達到產業健全的發展目標。

在數位內容法制的推動上有:明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完整揭露消費訊息以及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在電腦軟體分級的規範上,明定適用範圍、原四級制擴大為五級制、上市前完成分級、標示軟體內容、產品包裝揭示警語以及強化管理及輔導措施。

在推動網路安全交易的推動上有:制定電子發票相關辦法,整合網路與實體通路的消費環境、明確規範個人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及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在推動網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由於原有法規不敷使用,司法實務也有若干適用的疑慮,乃擴大修法,幅度之大為歷年之冠。此次修法對電子商務影響較鉅者有:擴大商標註冊客體,明定商標之各種使用行為的樣態,加強商標保護的客體等等。

在推動個資法上,為擴大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新版個資法乃推動以下六大重點:擴大保護客體和主體的範圍、行為規範、強化行政監督、結合民間力量,發揮保個人資料的功能、調整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的內涵。未來除持續推動,更須積極接軌APEC規範,以助國際市場的開拓。

在消費者權益保障的推動上,修正「定型化契約」及「特種買賣」之相關規範。2012年修正草案中的重要事項有:名詞定義、明示條約內容及「應載明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經營者負舉證責任、告知義務、特定商品或服務排除猶豫期之適用。

有鑑於網路普及與用戶年齡向下延伸,為免兒童及少年使用網路時接觸到色情,暴力等不當內容,乃制定兒童及少年權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法律。對電子務影響最大者為:修正媒體分級規範,增列遊戲軟體分級管理,建立內容防護自律機制,增列被害人個資保護。

為遏止濫發商業電子郵件之歪風,乃透過立法,針對行為人,主管機關,受害人求償,團體訴訟,處罰權等訂定相關法條,加強保障民眾的通信權益及消費者利益。






2012年-第三章 電子商務標準 摘要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電子商務技術標準的需求日漸增高,為使國際貿易能充分利用電子商務達到跨國無障礙的理想,「聯合國貿易促進與電子商務中心」(簡稱UN/CEFACT),研訂全球共通的電子商務標準規範,推動貿易便捷化,電子商務化以及支援電子商務政策的研擬與規範,以應電子商務國際化的需求:提供電子商務標準之基礎環境,使全球企業無論其規模大小或地理位置,均可採用一致的標準以進行安全、可靠的電子商務交易。

對仰賴國際貿易並積極部署全球化策略的臺灣產業界而言,自然不能無視國際開放性電子商務標準之發展。我政府乃以行政院轄下之「國家資通訊信發展推動小組(NICI小組)」,為推動國家資訊通信發展的最高任務組織,其下再依工作性質分六個推動小組.有關電子商標準發展策略,技術標準項目優先順序的安排以及國際化等工作,則由「中華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標準委員會」擔任本案的協調與推動。

我國電子商務標準推動原則乃遵循國際標準制定標準資訊,標準的制定範圍大致分為:作業流程、資料格式、單元描述、作業代碼以及傳輸協定內容等。我國各產業電子商務標準的發展與應用十分蓬勃,其中又以傳產、商業、營建業、金融業、貿易、海關及環保等行業的執行成效最為亮眼。

關於傳產與商業之標準制定,工業局陸續委託各產業公協會及標準技術單位,進行重要產業之分業與跨業電子化標準,並依執行進度推動不同策略,此外,為因應雲端運算及ICT運用等趨勢,建立重點產業之ICT服務平台,協助消費者與企業掌握產業資訊。2010年至2011年累計輔導72家企業與ICT服務平台資訊交換,2011年更運用ICT加值服務,擴大應用電子化標準。營建業,則持續推動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透過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之資訊應用平台,提高工作效率,節省人力支出等。

金融業則推動金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Financial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簡稱FEDI、金融EDI)以建立銀行業發展B2B電子商付款作業之基礎。並應用XML相關標準,設計各種交易的訊息規格,推動金流系統。導入晶片金融卡,解決磁卡偽卡盜刷與盜測錄問題,提供民眾更多元化的金融服務;貿易業,則推動關港貿單一窗口及預報貨物資訊之整合服務;海關服務則簡化報關流程,完成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MTNet(Maritime Transport Network)之建置;環保業則完成環保業務通關簽審作業整合及單證比對系統等。

至於鄰國中國大陸、日本及印度也紛紛開展電子商務標準化的制定工作,並遵循UN/CEFACT所訂標準,建設與國際接軌的能力。其中尤以中國大陸的進展最為亮麗,關鍵技術呈跳躍性成長,資訊服務業整體規模迅速擴大,產業基礎環境也大幅成長。期許為國際商務運作中重要環節的臺灣,在電子商務國際化潮流下,勢必更加盡心竭力戮力推動。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寬頻網路建置(一)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統計顯示,寬頻上網普及率與創新效率有正相關的關係,每當寬頻上網普及率提高10%,勞動生產力效率可提升1.5%;此外,經濟合作開發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更指出,寬頻網路對技術的創新和生產力的提升有重大的影響力,每當寬頻上網普及率提高10%,高所得國家人均GDP可提升1.12%,而中低所得國家人均GDP更可提升1.38%。

我國大約從1999年起開始逐步推展寬頻上網接取服務,經過10餘年時間之推廣,迄今寬頻上網已成為日常生活相當重要的活動之一。透過網際網路可以瀏覽新聞氣象、觀賞視訊節目、掌握交通訊息、處理金融交易、參與社群部落、或使用網路電話通訊,因此,民眾對於網路的頻寬需求越來越大。在消費者端的有線與無線寬頻網路需求大增的動力驅使下,供給者端必須及時提升寬頻網路的建置,因此,寬頻網路建設的內涵已從銅絞線朝向光纖發展。

為持續促進國內寬頻網路的發展,行政院的數位匯流發展方案(2010-2015年)在寬頻基礎環境建置方面,已經規劃透過建置次世代網路建設(NGN)、加速布建光纖及無線寬頻網路、有效利用頻譜資源、促進異質網路融合、落實合理寬頻資費等策略,期望於2013年提升100Mbps寬頻涵蓋率達到100%的目標;並期望在整備光纖網路、加速有線電視網路數位化、調和匯流法規環境等作為促進跨業競爭,加速網路建設與價格合理化後,於2015年使我國光纖用戶數達到720萬戶之水準。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寬頻網路建置(二)


(二)廣播電視網路建設情形



有線電視系統及播送系統


截至2012年3月底,取得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許可之業者有59家,另有3家為有線播送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數位機上盒訂戶數為64萬4097戶,占有線電視訂戶數之比例為12.78%,較2011年同一時期(42萬7910戶)大幅成長了21萬6187戶,成長幅度達到50.52%。2012年臺灣有線電視數位化比例預估可達25%。

因應數位匯流時代與兼顧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於2012年4月修正數位匯流發展方案(2010-2015年),本方案就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及帶動新的視訊服務商業模式議題,宣示政府之願景為提升消費者收看數位電視以及加速業者數位轉換的意願,希望於2015年達成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的目標。

通傳會於2012年4月3日舉辦「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暨受理申請」規劃案公聽會,俾以配合政策並因應數位匯流及帶動產業發展,增加消費者多元選擇機會,加速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期望2015年底前達成目標。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寬頻網路建置(三)

(三)IPv6網路通訊協定發展情形


國際網際網路位址分配機構(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IANA)於2011年2月3日分配最後5個Class A的IPv4位址給全球5個洲際區域網際網路資訊中心(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RIR),並宣告IPv4網際網路位址全數發放完畢。亞太地區網際網路資訊中心(Asia-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APNIC)亦於2011年4月15日宣告IPv4網際網路位址發罄,並啟動「Final/8」的位址發放政策,亞太地區國家的網路營運者已無法如往昔一樣,正常申請及發放IPv4網際網路位址。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寬頻網路建置(四)

(四)網路連線頻寬統計



1、骨幹網路連線頻寬統計


依據通傳會2012年第1季統計資料顯示,國內南北主要骨幹網路頻寬達到3402Gbps,連外國際海纜網路頻寬達到5074Gbps(圖5),國內骨幹頻寬比2011年第1季增加390Gbps,增加幅度為12.9%,連外骨幹頻寬則大幅成長1674Gbps,成長幅度達49.2%,顯示對外通訊頻寬需求持續增加。

2、國際海纜業者連外骨幹頻寬


目前國內有4家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業者,其中3家自行布建海纜網路,業者使用的海纜網路系統有EACS(East Asia Cable System)、NACS(North Asia Cable System)、APCN2(Asia Pacific Cable Network-2)以及FNAL(FLAG North Asian Loop),頻寬總和達到3970Gbps,在我國連外國際海纜網路之總頻寬中,占78.23%,較2011年第1季大幅增加1320Gbps,增加幅度高達55.07%,不過,4家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業者(以下簡稱固網業者)之頻寬達到1104Gbps,較2011年第1季增加264Gbps,增加幅度亦高達31.42%,顯示國內及國際之海纜網路頻寬需求均持續增加。

3、網際網路連線頻寬


在連外國際海纜電路總頻寬中,網際網路頻寬為攸關TCP/IP網路通訊品質是否通暢之重要因素,我國2012年3月底之連外網際網路總頻寬為617.797Gbps,較2011年3月底之525.888Gbps增加約92Gbps,顯示網際網路應用服務需求仍在持續成長中。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寬頻網路建置(五)

(五)結語


面對消費者端越來越高的需求,供應者端必須布建更完善更綿密的高速寬頻網路,才能滿足消費者高速上網的各種服務需求,尤其各種手持式或可攜式設備(如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用戶,期望可隨時隨地連上行動通信網路與網際網路,在消費者之需求面龐大刺激帶動之下,業者在供給面之網路基礎建設,在短時間內必須持續投資以擴充布建,除為了滿足用戶的需求外,也是業者間彼此競爭壓力下難以停止的賽局。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網際網路連網


(一) 我國固網寬頻市場發展概況


根據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NCC)統計資料,我國固網寬頻帳號數總數於2010年時便已突破五百萬戶,其中以ADSL為市場主要技術。於2011年第2季時,相對於ADSL帳號數的持續所減,光纖帳號數已成長突破二百萬戶(210.5萬戶)。隨著政府推動數位匯流,輔以業者加速光纖網路的布建工作,預期2011年底光纖帳號數將會超越ADSL,讓我國資訊化發展邁入另一個新的里程碑。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無線通訊發展


截至2011年全台行動電話用戶已達到2,890萬戶(見圖1),其中3G用戶在電信業者持續推動消費者由2G轉往3G服務下,於2011成長220萬戶,突破2,000萬戶,達到2,090萬戶,而2G的部分則由2010年的820萬戶持續縮減至2011年的720萬戶。

至於PHS,初期是以低功率、低資費的特性來吸引消費者,但在行動電話資費持續下調甚至多家業者陸續提出網內互打免費的方案下,其價格優勢已不明顯,且在母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的情況,不但無法擴展覆蓋率,甚至縮小服務範圍的狀況下,以致用戶持續減少。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資安與信賴環境

(一)新版個資法擴增規範對象與影響程度,提升消費者權益


隨著《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新版個資法)》的推出,其規範範圍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舊版個資法)》更為擴大,且規範程度較高。

以變動範圍而言,新版個資法的適用主體對象,從舊版個資法的公務機關及八大重點行業(包含徵信業、電信業、醫院、學校、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擴大到自然人、法人、公務與非公務機關等全行業別皆適用,故原本在舊版個資法未屬於規範內的電子商務業,也在新版個資法後成為受規範對象。而適用的保護項目,亦從僅限於電腦處理的個資,擴大至紙本和非紙本的個資,另亦增加特種個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與犯罪前科五種個資)。

新版個資法其影響的面向,涵蓋如強化行政責任、新增民間參與、主動告知義務、舉證責任轉置與加重賠償刑罰責任等,也因此促使所有行業別更重視資安防護。其中電子商務業因業務關係而擁有大量消費者的個資,為避免當資安事件發生時,業者須面臨到賠償或刑罰責任,故進一步投入資源於資安防護。除了因為上述改變而提升消費者權益外,消費者對於選擇電子商務業者進行消費時,亦將資安納入考量。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電子發票推動

統一發票制度創始於1950年,1950年12月12日,臺灣省政府財政廳頒布「臺灣省營利事業統一發貨票辦法」及「臺灣省統一發票給獎暫行辦法」,並在1951年元旦開始實施。為了防止商家逃避繳稅、增加國庫稅收的功能,特別規劃了對獎制度,採每兩個月開獎一次,鼓勵民眾索取,全民一起監督店家。統一發票制度實施後,逐漸成為我國主要稅收來源之一。

因應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諸多國家業已積極展開電子發票(e-Invoice)之推動,以降低紙本發票作業對電子商務所衍生的障礙與交易成本。為順應此發展趨勢,行政院於2000年8月30日通過「知識經濟發展方案」,將電子發票列為發展方向之一,揭開電子發票的推動序幕。

2006年8月15日,財政部啟動「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建置及維運委外服務案」,建立安全可靠之電子發票應用推動基礎環境。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於2006年12月6日上線運作,提供企業對消費者(B2C)電子發票應用機制及企業對企業(B2B)電子發票基本處理功能,並支援加值服務中心之間整合介接,形塑無障礙的電子發票應用環境,以期加速電子發票應用之擴散。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訓 (一)

在國際經濟朝向全球化、自由化、數位化的發展趨勢下,企業為因應環境的改變與維持競爭力,對「電子商務」的人才的需求大為增加,「電子商務」相關課程將成為國際教育發展的趨勢;除此之外,在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下,電子商務中「資訊安全」也成為政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重要課題,而政府鑑於「資訊安全」的重要性,於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中明訂了「加強資通安全專業人力培訓」政策,使政府部門和大專院校以及研究所致力發展「資訊安全」相關課程來培養訓資通安全人才,期望能有效地協助企業在發展「電子商務」的商業模式的過程中,同時能維護企業和政府部門的資訊安全,達到產業升級、提升競爭力。因此以下將分別說明大專院校以及研究所針對「電子商務」所做的人才培訓,及政府部門針對「資訊安全」所做的人才培訓。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訓 (二)

(二) 政府部門的資訊安全人才培訓


資訊安全人才培訓在2011年分成三個部份來進行,一是透過兩個計畫(電子商務安全人才培訓與輔導計畫、電子商務資安檢測與輔導計畫)協助企業培訓電子商務安全人才,而這兩個計畫皆是經濟部委託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來執行,二是經濟部委託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以下簡稱資策會)及財團法人電腦技能基金會,執行資訊專業人員鑑定工作,三是透過資策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及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以下簡稱軟協)等開設資訊安全的相關課程,分別說明如下。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資訊傳播法制


在數位匯流的帶動下,世界各國無不致力降低廣電業者跨業競爭和市場參進障礙,適時降低法規管制,以符合通傳產業發展的特質。作為我國資訊傳播法制最重要的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了達成其組織法所揭示的「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等使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建構及維護公平競爭、健全發展、多元普及之優質通訊傳播環境」此一願景,並在「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四大施政主軸下,規劃並推動相關措施,以積極改善並提升整體通訊傳播市場與環境,希望能帶領國人進入新的優質生活境界。

其中,關於完備資通訊傳播法制部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據2010年行政院核定的數位匯流發展方案,致力於「營造數位匯流新環境,架構導向層級化發展」法規環境,擘劃數位匯流法規藍圖,目前將分為兩階段修正資通訊重要規範。其中在第一階段,規劃完成廣電三法及電信法修法草案之擬定,送請立法院審議;其後於第二階段,使相關草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透過兩階段修法,第一階段將可促進跨媒體匯流服務,解決個別法律實務面臨匯流、跨業障礙的迫切問題,而第二階段的修法,則可望營造數位匯流新環境,排除第一階段未能完成之障礙,架構導向層級化發展。預期可產生促進寬頻匯流發展、提升資源使用效能、傳播媒體多元發展、調和既有監理機制、強化產業有效競爭、維護公眾安全權益等效益。

近年來,由於數位科技的快速發展,通訊、傳播二領域因數位化而日趨匯流,服務樣貌不斷推陳出新。為因應此一科技發展趨勢並有效兼顧國民權益、消費者利益及產業發展,2011年至2012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更提出若干重要的法律修正案,期透過相關修法,彈性提供廣電事業釋照方式、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保障人權意旨、有效提升通訊傳播監理的效能、強化公眾視聽權益保障、擴大有線系統經營者經營區及鼓勵新進業者進入市場、鼓勵電信事業提供匯流服務,並達到健全電信產業發展競爭規範的目標。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內容法制(一)


(一)制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網路的普及與用戶年齡層向下延伸,網路已逐漸成為時下兒童及青少年教育學習或休閒娛樂的主要管道。但在兒少大量接觸並頻繁使用網路的同時,若干含有色情、暴力等不當不雅的網路內容,卻也逐步腐蝕科技帶來的美好,無形中戕害了兒少身心與人格的發展。我國訂定兒童及少年保護法制的時間甚早,1970年7月召開「全國兒童少年發展研討會」時,即已研訂了「中華民國兒童少年發展方案綱要」,其後分別於1973年及1989年制定「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但由於兒童及少年適用不同的福利法規,無論是在法令適用或資源的整合上都有諸多缺失,為集中政府資源並契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相關規定,立法院於2003年5月2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法),希冀透過該法的施行,使兒童及少年的權益能獲得更佳的保障。

兒少法於2003年5月公布施行以降,期間曾於2008年5月及8月兩度進行修正。但隨著網路的興起與高度運用,國內整體社會環境在短期內已出現相當的變化,兒童及少年的生活照顧、身分權益、保護措施及自立發展等,需要國家投入更多資源分配,以因應時代需要。為能契合需求,俾足以因應當前兒童及少年成長發展所需,經通盤檢討並參考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意見,內政部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於2009年12月通過,送請立法院進行審議。經過多方討論,立法院於2011年11月三讀通過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內容法制(二)


(二)依據兒少法,修訂施行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現今的兒童與青少年,經常被稱作「數位原住民」(Digital Natives),在兒少頻繁接觸、運用電腦與網路下,如何確保青少年使用科技設備的身心健康,向為各界高度關注的議題。我國於2003年5月正式實施「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法),並於該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同條第3項並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相關分級辦法。經濟部工業局遂依據兒少法的授權,於2006年7月制定「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明定電腦遊戲軟體應區分為「普遍級」、「保護級」、「輔導級」與「限制級」等四個級別,於2007年1月正式施行。

但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鑒於「電腦軟體分級辦法」並未涵蓋青少年可能使用的各種遊戲軟體,肇致外界對於分級規範多所批評,主管機關遂於2009年6月首次修正「電腦軟體分級辦法」第2條第1款有關「電腦軟體」的定義,除「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已明文規範的電子遊戲機外,辦法中所規範的電腦軟體,明定應包括「安裝於電腦、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使用之遊戲軟體」,故除電腦遊戲軟體外,也正式納入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所使用的遊戲軟體。

而近來遊戲的種類與內容不斷更迭下,遊戲市場中已不乏麻將、撲克、骰子及其他性質相近之娛樂性遊戲,然此類遊戲軟體是否適宜青少年遊玩,出現諸多爭論。為使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獲得完整保護,同時考量我國國情、社會觀感與先進國家遊戲軟體分級之發展趨勢,經濟部工業局於2011年4月13日再度公告修正「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增加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電腦軟體,並明定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電腦軟體應列為保護級或更嚴格之級別,於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惟上述分級辦法的制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於2011年11月30日進行修正並將名稱調整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原第27條條文亦修正為「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基於新的授權規定,經濟部第三度修正「電腦軟體分級辦法」,並將本辦法更改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全文合計21條,已自2012年5月9日正式公告實施。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內容法制(三)


(三)正式實施修正後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1997年1月公布施行以降,曾於2002年5月、2002年6月、2005年2月及2010年1月歷經四次修正。為強化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行政院於2011年5月26日院會再次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並由立法院於同年11月9月三讀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依據修正後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明文限制網站不得任意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身分資訊。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者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命其移除內容或下架或要求採行其他必要的處置行為。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內容法制(四)


(四)完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修正工作


前開法律自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以來,其間亦曾於1999年4月、1999年6月、2000年11月、2005年2月、2006年5月及2007年7月六次進行修正,該法對於防制、消弭青少年性交易事件,扮演關鍵性角色。有鑑於科技進步,藉由網路從事性交易的情況,已日漸增多,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的實務執行配套措施,亦有因應網路科技而配合修正之需求。

行政院院會於2010年7月通過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其中,於草案第27條第1項增訂「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之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若有違反本項規定,依草案第42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負責人及行為人,得各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物品,或命令負責人及行為人移除內容或下架。對電子商務相關從業人員來說,特別是提供訊息傳播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實不可不慎上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最新修正內容。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內容法制(五)


(五)擬定「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於立法院審查中


由於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以及網際網路使用之普及,藉由電子郵件作為商務往來的聯繫方式,已日漸普遍,並進一步成為行銷商品或服務之主要方式。電子郵件相較於其他傳統行銷工具,具有便利、成本低廉、易於大量散播、傳送快速甚至跨國界的優勢;然而,目前此一新興的行銷工具,卻已逐漸遭到濫用,收信人必須付出相當時間處理大量的商業電子郵件,不僅造成時間浪費,亦阻礙重要郵件之接收。另一方面,由於大量商業電子郵件的濫發,易於造成網路容量的壅塞及系統服務資源虛耗,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也必須運用龐大的人力、物力進行處理,除妨礙正常的通信服務外,也嚴重影響社會大眾網路使用環境。

2012年11月12日 星期一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金融法制


(一)制定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


對國內多數民眾來說,「購物時應索取統一發票」已是深植人心的觀念。然而,網際網路的普及與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使得傳統上以紙本印製的統一發票,搭上了電子化的列車,不再只是以紙本型態呈現於你我眼前。自2000年首次推動電子發票開起,財政部於2000年11月及2005年8月發布「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試辦作業要點」,「網路購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非營業人作業規定」,嘗試推動「營業人與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以下簡稱B2B電子發票)與「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以下簡稱B2C電子發票)。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智慧財產權法制


(一)正式施行大幅度修正之商標法


近年來國內商業交易市場發展快速,交易型態亦日趨活潑多元,而網路與電子商務的發展,也使得商標法的部分規定,逐漸不敷適用;此外,有關商標侵權規定,在司法實務上亦存在若干適用上的疑義,故自2006年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開始積極檢討商標法相關規定,並於2008年以降,陸續召開多場草案公聽會,整合各界意見,大幅修正商標法原有規定。

立法院於2011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於同年6月29日由總統公布修正全文,但新修正的商標法並未於公布時施行,依新法第111條規定,由行政院另訂施行日期。經多方討論後,行政院於2012年3月26日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10011767號令,決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正的商標法。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一)


(一)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正式上路


個人資料保護可說是近期國內最受重視的議題,事實上國內早於1995年8月即制定施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惟經過十餘年的發展,在電腦與資訊科技日新月異下,包括電子商務等新興商務模式,均廣泛蒐集個人資料,又因資料傳播管道日益增加,對於個人隱私權的保護,造成莫大威脅。然而,現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適用主體方面,存在著行業別的限制,僅有「徵信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等八種特定事業,以及經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指定的行業,方受到規範;此外,現行法所保護的客體,亦限於經由「電腦或自動化設備」處理的個人資料,才受到保護,不包括非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對於保護個人資料隱私權益規範,明顯不足。

在個資外洩事件層出不窮下,2007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選出的十大消費新聞,電子商務、電視購物個資外洩事件即高居首位,法務部更與經濟部共同指定,使無店面零售業(包括網路購物、型錄購物、電視購物等三種交易態樣)自2010年7月1日起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但為使個人資料保護法制規範內容,得以因應急速變遷的社會環境,行政院甚早即已提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歷經立法院會多次討論,終於在2010年4月三讀通過,並將法律名稱調整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於5月26日由總統府正式公布。

新法雖於2010年4月三讀通過,但為使企業及民眾有充分時間了解並因應新法,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未於公布日施行,而是於該法第56條規定,由行政院另訂施行日期。經過長時間討論,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由行政院決定在2012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惟新法第6條關於特種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與利用,以及第54條要求新法實施前已間接取得的個人資料,必須在一年內補行告知等規定,保留暫緩實施。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二)


(二)配合新法正式上路,訂定新法之施行細則


就個人資料保護工作而言,除最為重要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外,依據母法制定的施行細則,也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原有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於1996年5月1日發布施行,鑒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2010年進行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務部也配合新法修正內容,積極研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並曾於2011年11月預告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隨著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確定於2012年10月1日正式上路,法務部於2012年9月26日正式公告俢正後的施行細則,並將細則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三)


(三)擴大推動「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


為因應急速變遷的社會環境以及強化民眾個人隱私保護之需求,行政院於2005年提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其後在2010年4月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公布。而在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通過前,2008年6月立法院委員即已提案,建議政府參考國外作法,推動我國隱私權管理保護認證制度,隔年8月「行政院產業科技策略會議」(Strategic Review Board)中,決議推動「電子商務個人資料管理暨資訊安全行動方案」,並於同年12月核定放入99年至102年政府關鍵推動方案。

基於上述行動方案,經濟部自2010年10月起,委由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執行「電子商務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建置計畫」,正式推動「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TPIPAS),期使企業在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制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個人資料,同時提升消費者對於企業的信心。「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係配合我國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等國際組織對個人資料保護的最新要求,建立符合國內實務需要的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協助企業提升內部個人資料管理能力,符合法律的要求並有效減少個人資料外洩情形的發生。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消費者保護法制(一)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出「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


「消費者保護法」無疑是國內在消費者權益保障上最為重要的法律規定。1994年1月制定的消費者保護法,其間曾歷經二次重要修正,鑒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常立於「資訊不對等」的地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消費者權益」中,即納入「定型化契約」專節,由於實務上大量運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通常由立於優勢地位的企業經營者單方面預先擬訂,其內容可能包括加重消費者負擔與責任、減免企業經營者責任、限制或剝奪消費者權利的行使、不當轉換舉證責任,以及使消費者負擔不合理或不公平之風險等違背契約正義之條款,故定型化契約的導正及規制,極具重要性。

消費者保護法制定時,電子商務仍未普及,故原有的消費者保護法中,並未涵蓋網路交易行為。隨著網路交易消費紛爭日益增加,2003年5月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時,將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的定義,修正為「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使該款規定,除了傳統的郵購行為,亦包括新興的網路購物。網路購物列入郵購買賣之列後,即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三節「特種買賣」規範,其中,包括第19條法定猶豫期等相關規定的適用。然而,網路購物不分商品或服務態樣,一概得於收受商品或服務後七日內無條件解決契約的規範模式,歷來亦衍生諸多適用上之爭議。

為了使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及「特種買賣」相關規範切合實務運作需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近期已積極檢討修正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定義、審閱期間、異常條款、授權公告事項及舉證責任等相關規範,並具體擬定「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期完善草案內容,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2012年6月邀集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針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並於2012年7月辦理二場次「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消費者保護法制(二)


(二)制定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國內線上遊戲市場向為小額交易為主,因應遊戲玩家小額付費的需求,遊戲業者發行「預付型點數(卡)」已成常態,並成為時下遊戲玩家主要的金流機制。所謂的「線上遊戲點數(卡)」,依據「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的定義,指「預付一定金額購買發行人所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面額、遊戲物品項目或使用次數等形式之點數(卡),並由持有人將表彰價值之序號或其他方式登錄至特定帳號中,用以兌換發行人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或商品」。

為了避免與悠遊卡等一般民眾熟悉的多用途現金儲值卡產生混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也特別言明適用本規定的點數(卡),並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伴隨線上遊戲市場不斷擴大,業者所發行的預付型點數(卡)規模亦日益增加為,由於相關點數(卡)均採取預付模式,為確保消費者預付款項權益,受到充分的保障,並避免業者因故無法履行兌換商品或服務之義務,致使消費者受到損失,經濟部工業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授權,參酌其他行業已公告並施行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擬具「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議審查通過,於2012年6月11日正式發布施行。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消費者保護法制(三)


(三)修正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根據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的調查,國內各項網路活動中,「線上遊戲」是國人網路娛樂活動的首選,在在窺見線上遊戲廣受歡迎的程度。然而國內從事線上遊戲的族群,多為法律知識不足或消費意識不彰的青少年,遇有發生消費爭議時,多不知如何有效保障自身權益。有鑑於此,經濟部工業局於2006年2月公布實施「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另為強化線上遊戲產業管理與消費者遊戲權益的保障,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進一步於2007年11月制定實施「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工業局制定上開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主要目的,即著眼於現今線上遊戲市場存在的主要爭端,期待透過預先規制的方式,以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惟前開規範公告實施後,在線上遊戲消費爭議處理上,卻仍有若干不足之處。有鑑於此一情況,經濟部工業局於2010年6月日提出「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1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0年12月1日公告施行。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消費者保護法制(四)


(四)制定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網路與電子交易的快速興起,使得個人網路銀行服務,已成為國人普遍使用的金融交易方式。然而網路銀行服務安全性的維護,向為各界高度關注的焦點,國內亦曾發生駭客入侵某網路銀行,導致客戶資料外洩,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銀行處以400萬元罰鍰之案例。為妥適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俾利銀行業者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業務提供上得有所遵循,行政院金融監理委員會曾於2006年6月研擬「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並於同年12月15日生效。

2010年4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5次委員會審查經濟部所提報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一併決議「其他非屬經濟部所主管之商品或服務,若有涉及網路交易事項,仍由主管各該商品或服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行參照經濟部公告內容,制定相關行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基此,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業已擬具「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2012年8月22日決議通過。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消費者保護法制(五)


(五)發布施行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為規範保險業從事電子商務保險服務應遵循的事項,以及落實要保人權益之保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7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1年8月3日正式發布。

2012年-電子商務標準-國內電子商務標準推動組織


產業e化標準推動之成效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一)產業運用資訊科技之程度


(二)產業供應鏈供應體系之經營互動結構


(三)標準導入應用之成員代表性


(四)政府相關政策



本章第一節介紹國內電子商務標準推動組織、第二節說明電子商務標準發展、制定與技術、第三節彙整介紹我國各產業電子商務標準發展應用、以及第四節則就國際電子商務標準發展概況進行分析。

2012年-電子商務標準-電子商務標準發展、制定與技術

電子商務標準之結構涉及:

1、使用者介面

包括使用者介面、圖像、對話設計原則等。

2、基本功能

包括交易協定、支付方式、安全機制、簽名與鑒別、紀錄的核查與保留等。

3、資料及主體

包括組織機構、商品等之定義與編碼。

根據國際對標準制定資訊,可將標準的範圍大致分為:作業流程、資料格式、單元描述、作業代碼以及傳輸協定內容等。


2012年-電子商務標準-各產業電子商務標準發展應用(一)

(一)製造業與商業


工業局自2003年起陸續委託各產業公協會及標準技術單位進行紡織、石化、機械、造紙、車輛、重電機、鋼鐵和食品等重點產業之分業與跨業電子化標準之推動工作。

工業局在推動電子化標準運作上採取三種策略,其一為若國際已有廣泛應用之標準,協助產業引進該標準使與國際接軌為引用國際已廣泛應用之電子商務標準,包括:1、協助資訊電子業引進RosettaNet標準,提供資料交換標準;以及2、引進SCOR、CPFR、IFRS等國際流程標準。

其二為若國際尚無適當產業標準,則制定符合國際發展之開放式標準,包括:1、制定機械、紡織、車輛、重電等7大產業,共計23項電子化訊息標準及48項電子化文件標準;以及2、針對企業價值鏈流程標準,研訂e-BASE、CCOR、DCOR等機制。

其三為同時引進標準制定及產業應用配合之工作,包括:1、推動機械、絲織、重電等3個產業、194家廠商,運用既有制訂之產業標準;2、2005-2008年推動5,850家次廠商,應用e-BASE標準;以及3、協助5,850家(次)廠商應用重點產業制定產業流程標準之e-BASE流程標準(包括食品、機械、模具、紡織及運動用品等)。

而因應雲端運算及ICT運用等科技應用趨勢,工業局建立食品、機械、模具、紡織及運動用品等重點產業ICT服務平台,2010-2011年累計輔導各產業共72家企業體系與ICT服務平台資訊交換。包括建立食品產業標章、生產履歷等資訊交換標準,協助消費者與企業精準掌握食品資訊。2011年已結合製造業體系企業間資訊應用輔導與ICT共通性加值輔導工作,使電子化標準應用擴散。

2012年-電子商務標準-各產業電子商務標準發展應用(二)

(二)營建業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1年11月14日最新資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有效蒐集全國公共工程採購標案相關資料,迅速彙整統計各地區之工程採購物價,以建立價格資料庫,作為各工程採購標案主辦機關編列預算或訂定底價之參考。工程委員會近年持續推動「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主要係為建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普及使用、工程編碼標準統一、工程價格資訊公開等目標,透過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之資訊應用平台,供中央、地方機關及工程業界編製工程預算書及製作標單,對縮短預算編製時間、增加預算精準度及節省公帑多有助益。

以PCCES為標準架構訂定預算書XML交換標準,供機關將決標後之預算書於決標公告時上傳,以收集物價。圖2為PCCES運用 XML圖例。根據工程會資訊,PCCES系統自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使用 XML之預算金額達5,552億,佔1,000萬以上工程金額之70%,使用 XML之預算標案數達8,389件,佔1,000萬以上工程標案數之74%。


2012年-電子商務標準-各產業電子商務標準發展應用(三)

(三)金融業


目前金融業之金融電子資料交換(Financial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FEDI)共通標準,係參照UN/CEFACT/EWG聯合國電子資料交換標準所制定而成,自2007年迄今有31種應用訊息,其應用系統及訊息如下表所示:


應用系統 相 關 訊 息
付款作業 付款指示明細等5訊息
安控作業安控訊息、安控回應訊息
跨行付款作業 跨行扣帳明細等5訊息
信用狀作業 信用狀開狀申請、修改等9訊息
整批付款作業 整批代發指示等5訊息
外幣付款作業匯出匯款付款指示等5訊息

表3 金融電子資料交換應用系統及訊息
資料來源:銀行公會;2011年

2012年-電子商務標準-各產業電子商務標準發展應用(四)

(四)其他產業



1、貿易與海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於「優質經貿網絡計畫」下推動「關港貿單一窗口」及「預報貨物資訊」有關關港貿單一窗口促使資訊整合、調和經貿資料訊息、提供便捷整合服務、建立商品資料倉儲及推動國際接軌等目的。單一窗口作業模式為一次申辦全程服務,係以單一窗口為中介,報關業者可透過通關網路進行通關簽審調和訊息,單一窗口即進行拆封訊息及邏輯檢查,經簽送簽審機關(政府)審核准後傳回單一窗口將核准證號轉入報單,再將進出口報單傳至海關,最後海關經單一窗口回覆業者通關方式。

2012年-電子商務標準-國際電子商務標準發展現況


(一)國際電子商務標準推動情形


UN/CEFACT(聯合國貿易促進與電子商務中心),於1997年在瑞士日內瓦成立。各國產業多有遵循聯合國UN/CEFACT組織所推動之電子商務標準相關成果,且定期參與UN/CEFACT相關製訂活動。UN/CEFACT積極透過電子商務標準化工作之推行,以強化開發中、已開發、及新興經濟體公部門及私部門之協同合作能力,提昇有效交換產品及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