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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2012年-第一章 電子商務基礎環境 摘要

我國寛頻上網接取服務歷經10餘年推廣,寬頻上網已成為民眾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活動之一。隨著寛頻需求日益擴大,寛頻網路建設已朝向光纖發展。


我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在寛頻基礎環境建置上,已規劃新世代網路建設(NGN),加速布建光纖無線寛頻網路,有效利用頻譜資源,促進異質網路融合,落實合寛頻資費等策略,期能整備光纖網路,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加速網路建設與價格合理化,調和匯流法規環境,目標在2013年提升100Mbps寛頻涵蓋率達100%。

有關電子商務基礎環境的建置分從:寛頻網路建置、網際網路連線、無線通訊發展、資安與信賴環境建置、電子發票推動以及人才培訓等六大面向說明之。

根據通傳會2012年統計資料,我國在網路、通訊及電信的建置上成果卓然:電信網路建設成果有,開放固網業務的電路出租業務項目,調降ADSL批發零售價以及開放電信事業經營權;在廣播電視網路建設成果有,2012 年有線電視數位化的比例預計可達25%;IPv6網路通訊協定的發展上,在IPv6網址申請數量,擁有網段數以及取得IPv6產品認證的數量,我國的世界排名皆具指標性地位;網路寛頻升級的需求持續成長中。

我國網際網路的普及狀況已邁入成熟階段,原以ADSL的寬頻市場將被光纖寬頻所取代,民眾與企業寬頻網路的使用率及普及率穩定成長。至於無線通訊之使用情況,先前以低功率,低資費打入市場的PHS,受市場競爭及母公司財務拖累,用戶持續減少。行動電話及行動寛頻的用戶乃以3G為市場主流。

在資安與信賴環境的建制上,修訂個資法,擴增規範對象、項目與影響程度,提升消費者權益。2012年新版個資法將電子商務納入保護對象,保護項目也擴大到紙本、非紙本及特種個資。根據2011年的調查,消費者日益重視網路購物的安全性,進行網路消費時,除考量價格和便利性,也重視商店的資安防護機制,諸如,帳號密碼安全設定、帳號異地登入訊息通知、加密機制等措施。

在電子發票的環境建置上,政府為建構健全電子商務發展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乃推動電子發票以降低紙本發票作業,對電子商務衍生的障礙與交易成本。

為推動無紙化電子發票正式上路,政府乃以三階段實施之,第一階段適應期,仍提供紙本以為應因,第二階段成長期,則提供更便利的應用環境,以提升接受度。第三階段成熟期則全面導入電子發票的應用。

歷經十餘年推動,2011年至2012年正式進入推動階段的成長期,除持續擴大試辦範圍,財政部希望以B2C和B2G的力量,來帶動B2B的電子商務發票開立,並試辦手機條碼及愛心碼政策,推供民眾更便利的兌獎和捐款方式。且將持續建構友善便利的電子發票環境,持續開發更多元化的載具,讓電子發票的應用更為成熟且便利。

在電子商務的人才培訓上,臺灣各大院校及研究針對市場需求,提出跨科系的課程設計、產學合作、企業參訪、培養跨領域的電子商務人才,以期提供電子商務的發展和競爭力。





2012年-第二章 電子商務法制 摘要



「電子商務」已逐步取代傳統行銷通路,成為數位時代中最受矚目的經濟焦點。商業模式不斷推陳出新,除B2C、C2C、B2G,近期更發展出「社群經濟」「團購」等嶄新概念。然而,商務模式創新求變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未知的法律風險,如何有效因應電子商務衍生的諸多爭端,已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上的關鍵課題。本章節就:資通訊傳播、數位內容、網路金融、網路智財產權、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於2011年至2012年間,針對電子商務之修正內容說明之。

為健全通訊傳播環境,2011 年至2012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若干重要法規的修正,諸如電信法,通訊傳傳基本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以達到彈性提供廣電事業釋出執照方式,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保障人權意旨,有效提升通訊傳播監理的效能,強化公眾視聽的權益保障,擴大有線系統經營者經營區,鼓勵新進業者進入市場,並達到產業健全的發展目標。

在數位內容法制的推動上有:明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完整揭露消費訊息以及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在電腦軟體分級的規範上,明定適用範圍、原四級制擴大為五級制、上市前完成分級、標示軟體內容、產品包裝揭示警語以及強化管理及輔導措施。

在推動網路安全交易的推動上有:制定電子發票相關辦法,整合網路與實體通路的消費環境、明確規範個人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及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在推動網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由於原有法規不敷使用,司法實務也有若干適用的疑慮,乃擴大修法,幅度之大為歷年之冠。此次修法對電子商務影響較鉅者有:擴大商標註冊客體,明定商標之各種使用行為的樣態,加強商標保護的客體等等。

在推動個資法上,為擴大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新版個資法乃推動以下六大重點:擴大保護客體和主體的範圍、行為規範、強化行政監督、結合民間力量,發揮保個人資料的功能、調整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的內涵。未來除持續推動,更須積極接軌APEC規範,以助國際市場的開拓。

在消費者權益保障的推動上,修正「定型化契約」及「特種買賣」之相關規範。2012年修正草案中的重要事項有:名詞定義、明示條約內容及「應載明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經營者負舉證責任、告知義務、特定商品或服務排除猶豫期之適用。

有鑑於網路普及與用戶年齡向下延伸,為免兒童及少年使用網路時接觸到色情,暴力等不當內容,乃制定兒童及少年權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法律。對電子務影響最大者為:修正媒體分級規範,增列遊戲軟體分級管理,建立內容防護自律機制,增列被害人個資保護。

為遏止濫發商業電子郵件之歪風,乃透過立法,針對行為人,主管機關,受害人求償,團體訴訟,處罰權等訂定相關法條,加強保障民眾的通信權益及消費者利益。






2012年-第三章 電子商務標準 摘要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電子商務技術標準的需求日漸增高,為使國際貿易能充分利用電子商務達到跨國無障礙的理想,「聯合國貿易促進與電子商務中心」(簡稱UN/CEFACT),研訂全球共通的電子商務標準規範,推動貿易便捷化,電子商務化以及支援電子商務政策的研擬與規範,以應電子商務國際化的需求:提供電子商務標準之基礎環境,使全球企業無論其規模大小或地理位置,均可採用一致的標準以進行安全、可靠的電子商務交易。

對仰賴國際貿易並積極部署全球化策略的臺灣產業界而言,自然不能無視國際開放性電子商務標準之發展。我政府乃以行政院轄下之「國家資通訊信發展推動小組(NICI小組)」,為推動國家資訊通信發展的最高任務組織,其下再依工作性質分六個推動小組.有關電子商標準發展策略,技術標準項目優先順序的安排以及國際化等工作,則由「中華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標準委員會」擔任本案的協調與推動。

我國電子商務標準推動原則乃遵循國際標準制定標準資訊,標準的制定範圍大致分為:作業流程、資料格式、單元描述、作業代碼以及傳輸協定內容等。我國各產業電子商務標準的發展與應用十分蓬勃,其中又以傳產、商業、營建業、金融業、貿易、海關及環保等行業的執行成效最為亮眼。

關於傳產與商業之標準制定,工業局陸續委託各產業公協會及標準技術單位,進行重要產業之分業與跨業電子化標準,並依執行進度推動不同策略,此外,為因應雲端運算及ICT運用等趨勢,建立重點產業之ICT服務平台,協助消費者與企業掌握產業資訊。2010年至2011年累計輔導72家企業與ICT服務平台資訊交換,2011年更運用ICT加值服務,擴大應用電子化標準。營建業,則持續推動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透過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之資訊應用平台,提高工作效率,節省人力支出等。

金融業則推動金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Financial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簡稱FEDI、金融EDI)以建立銀行業發展B2B電子商付款作業之基礎。並應用XML相關標準,設計各種交易的訊息規格,推動金流系統。導入晶片金融卡,解決磁卡偽卡盜刷與盜測錄問題,提供民眾更多元化的金融服務;貿易業,則推動關港貿單一窗口及預報貨物資訊之整合服務;海關服務則簡化報關流程,完成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MTNet(Maritime Transport Network)之建置;環保業則完成環保業務通關簽審作業整合及單證比對系統等。

至於鄰國中國大陸、日本及印度也紛紛開展電子商務標準化的制定工作,並遵循UN/CEFACT所訂標準,建設與國際接軌的能力。其中尤以中國大陸的進展最為亮麗,關鍵技術呈跳躍性成長,資訊服務業整體規模迅速擴大,產業基礎環境也大幅成長。期許為國際商務運作中重要環節的臺灣,在電子商務國際化潮流下,勢必更加盡心竭力戮力推動。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寬頻網路建置(一)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統計顯示,寬頻上網普及率與創新效率有正相關的關係,每當寬頻上網普及率提高10%,勞動生產力效率可提升1.5%;此外,經濟合作開發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更指出,寬頻網路對技術的創新和生產力的提升有重大的影響力,每當寬頻上網普及率提高10%,高所得國家人均GDP可提升1.12%,而中低所得國家人均GDP更可提升1.38%。

我國大約從1999年起開始逐步推展寬頻上網接取服務,經過10餘年時間之推廣,迄今寬頻上網已成為日常生活相當重要的活動之一。透過網際網路可以瀏覽新聞氣象、觀賞視訊節目、掌握交通訊息、處理金融交易、參與社群部落、或使用網路電話通訊,因此,民眾對於網路的頻寬需求越來越大。在消費者端的有線與無線寬頻網路需求大增的動力驅使下,供給者端必須及時提升寬頻網路的建置,因此,寬頻網路建設的內涵已從銅絞線朝向光纖發展。

為持續促進國內寬頻網路的發展,行政院的數位匯流發展方案(2010-2015年)在寬頻基礎環境建置方面,已經規劃透過建置次世代網路建設(NGN)、加速布建光纖及無線寬頻網路、有效利用頻譜資源、促進異質網路融合、落實合理寬頻資費等策略,期望於2013年提升100Mbps寬頻涵蓋率達到100%的目標;並期望在整備光纖網路、加速有線電視網路數位化、調和匯流法規環境等作為促進跨業競爭,加速網路建設與價格合理化後,於2015年使我國光纖用戶數達到720萬戶之水準。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寬頻網路建置(二)


(二)廣播電視網路建設情形



有線電視系統及播送系統


截至2012年3月底,取得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許可之業者有59家,另有3家為有線播送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數位機上盒訂戶數為64萬4097戶,占有線電視訂戶數之比例為12.78%,較2011年同一時期(42萬7910戶)大幅成長了21萬6187戶,成長幅度達到50.52%。2012年臺灣有線電視數位化比例預估可達25%。

因應數位匯流時代與兼顧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於2012年4月修正數位匯流發展方案(2010-2015年),本方案就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及帶動新的視訊服務商業模式議題,宣示政府之願景為提升消費者收看數位電視以及加速業者數位轉換的意願,希望於2015年達成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的目標。

通傳會於2012年4月3日舉辦「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暨受理申請」規劃案公聽會,俾以配合政策並因應數位匯流及帶動產業發展,增加消費者多元選擇機會,加速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期望2015年底前達成目標。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寬頻網路建置(三)

(三)IPv6網路通訊協定發展情形


國際網際網路位址分配機構(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IANA)於2011年2月3日分配最後5個Class A的IPv4位址給全球5個洲際區域網際網路資訊中心(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RIR),並宣告IPv4網際網路位址全數發放完畢。亞太地區網際網路資訊中心(Asia-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APNIC)亦於2011年4月15日宣告IPv4網際網路位址發罄,並啟動「Final/8」的位址發放政策,亞太地區國家的網路營運者已無法如往昔一樣,正常申請及發放IPv4網際網路位址。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寬頻網路建置(四)

(四)網路連線頻寬統計



1、骨幹網路連線頻寬統計


依據通傳會2012年第1季統計資料顯示,國內南北主要骨幹網路頻寬達到3402Gbps,連外國際海纜網路頻寬達到5074Gbps(圖5),國內骨幹頻寬比2011年第1季增加390Gbps,增加幅度為12.9%,連外骨幹頻寬則大幅成長1674Gbps,成長幅度達49.2%,顯示對外通訊頻寬需求持續增加。

2、國際海纜業者連外骨幹頻寬


目前國內有4家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業者,其中3家自行布建海纜網路,業者使用的海纜網路系統有EACS(East Asia Cable System)、NACS(North Asia Cable System)、APCN2(Asia Pacific Cable Network-2)以及FNAL(FLAG North Asian Loop),頻寬總和達到3970Gbps,在我國連外國際海纜網路之總頻寬中,占78.23%,較2011年第1季大幅增加1320Gbps,增加幅度高達55.07%,不過,4家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業者(以下簡稱固網業者)之頻寬達到1104Gbps,較2011年第1季增加264Gbps,增加幅度亦高達31.42%,顯示國內及國際之海纜網路頻寬需求均持續增加。

3、網際網路連線頻寬


在連外國際海纜電路總頻寬中,網際網路頻寬為攸關TCP/IP網路通訊品質是否通暢之重要因素,我國2012年3月底之連外網際網路總頻寬為617.797Gbps,較2011年3月底之525.888Gbps增加約92Gbps,顯示網際網路應用服務需求仍在持續成長中。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寬頻網路建置(五)

(五)結語


面對消費者端越來越高的需求,供應者端必須布建更完善更綿密的高速寬頻網路,才能滿足消費者高速上網的各種服務需求,尤其各種手持式或可攜式設備(如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用戶,期望可隨時隨地連上行動通信網路與網際網路,在消費者之需求面龐大刺激帶動之下,業者在供給面之網路基礎建設,在短時間內必須持續投資以擴充布建,除為了滿足用戶的需求外,也是業者間彼此競爭壓力下難以停止的賽局。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網際網路連網


(一) 我國固網寬頻市場發展概況


根據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NCC)統計資料,我國固網寬頻帳號數總數於2010年時便已突破五百萬戶,其中以ADSL為市場主要技術。於2011年第2季時,相對於ADSL帳號數的持續所減,光纖帳號數已成長突破二百萬戶(210.5萬戶)。隨著政府推動數位匯流,輔以業者加速光纖網路的布建工作,預期2011年底光纖帳號數將會超越ADSL,讓我國資訊化發展邁入另一個新的里程碑。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無線通訊發展


截至2011年全台行動電話用戶已達到2,890萬戶(見圖1),其中3G用戶在電信業者持續推動消費者由2G轉往3G服務下,於2011成長220萬戶,突破2,000萬戶,達到2,090萬戶,而2G的部分則由2010年的820萬戶持續縮減至2011年的720萬戶。

至於PHS,初期是以低功率、低資費的特性來吸引消費者,但在行動電話資費持續下調甚至多家業者陸續提出網內互打免費的方案下,其價格優勢已不明顯,且在母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的情況,不但無法擴展覆蓋率,甚至縮小服務範圍的狀況下,以致用戶持續減少。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資安與信賴環境

(一)新版個資法擴增規範對象與影響程度,提升消費者權益


隨著《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新版個資法)》的推出,其規範範圍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舊版個資法)》更為擴大,且規範程度較高。

以變動範圍而言,新版個資法的適用主體對象,從舊版個資法的公務機關及八大重點行業(包含徵信業、電信業、醫院、學校、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擴大到自然人、法人、公務與非公務機關等全行業別皆適用,故原本在舊版個資法未屬於規範內的電子商務業,也在新版個資法後成為受規範對象。而適用的保護項目,亦從僅限於電腦處理的個資,擴大至紙本和非紙本的個資,另亦增加特種個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與犯罪前科五種個資)。

新版個資法其影響的面向,涵蓋如強化行政責任、新增民間參與、主動告知義務、舉證責任轉置與加重賠償刑罰責任等,也因此促使所有行業別更重視資安防護。其中電子商務業因業務關係而擁有大量消費者的個資,為避免當資安事件發生時,業者須面臨到賠償或刑罰責任,故進一步投入資源於資安防護。除了因為上述改變而提升消費者權益外,消費者對於選擇電子商務業者進行消費時,亦將資安納入考量。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電子發票推動

統一發票制度創始於1950年,1950年12月12日,臺灣省政府財政廳頒布「臺灣省營利事業統一發貨票辦法」及「臺灣省統一發票給獎暫行辦法」,並在1951年元旦開始實施。為了防止商家逃避繳稅、增加國庫稅收的功能,特別規劃了對獎制度,採每兩個月開獎一次,鼓勵民眾索取,全民一起監督店家。統一發票制度實施後,逐漸成為我國主要稅收來源之一。

因應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諸多國家業已積極展開電子發票(e-Invoice)之推動,以降低紙本發票作業對電子商務所衍生的障礙與交易成本。為順應此發展趨勢,行政院於2000年8月30日通過「知識經濟發展方案」,將電子發票列為發展方向之一,揭開電子發票的推動序幕。

2006年8月15日,財政部啟動「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建置及維運委外服務案」,建立安全可靠之電子發票應用推動基礎環境。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於2006年12月6日上線運作,提供企業對消費者(B2C)電子發票應用機制及企業對企業(B2B)電子發票基本處理功能,並支援加值服務中心之間整合介接,形塑無障礙的電子發票應用環境,以期加速電子發票應用之擴散。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訓 (一)

在國際經濟朝向全球化、自由化、數位化的發展趨勢下,企業為因應環境的改變與維持競爭力,對「電子商務」的人才的需求大為增加,「電子商務」相關課程將成為國際教育發展的趨勢;除此之外,在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下,電子商務中「資訊安全」也成為政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重要課題,而政府鑑於「資訊安全」的重要性,於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中明訂了「加強資通安全專業人力培訓」政策,使政府部門和大專院校以及研究所致力發展「資訊安全」相關課程來培養訓資通安全人才,期望能有效地協助企業在發展「電子商務」的商業模式的過程中,同時能維護企業和政府部門的資訊安全,達到產業升級、提升競爭力。因此以下將分別說明大專院校以及研究所針對「電子商務」所做的人才培訓,及政府部門針對「資訊安全」所做的人才培訓。

2012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訓 (二)

(二) 政府部門的資訊安全人才培訓


資訊安全人才培訓在2011年分成三個部份來進行,一是透過兩個計畫(電子商務安全人才培訓與輔導計畫、電子商務資安檢測與輔導計畫)協助企業培訓電子商務安全人才,而這兩個計畫皆是經濟部委託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來執行,二是經濟部委託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以下簡稱資策會)及財團法人電腦技能基金會,執行資訊專業人員鑑定工作,三是透過資策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及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以下簡稱軟協)等開設資訊安全的相關課程,分別說明如下。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資訊傳播法制


在數位匯流的帶動下,世界各國無不致力降低廣電業者跨業競爭和市場參進障礙,適時降低法規管制,以符合通傳產業發展的特質。作為我國資訊傳播法制最重要的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了達成其組織法所揭示的「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等使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建構及維護公平競爭、健全發展、多元普及之優質通訊傳播環境」此一願景,並在「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四大施政主軸下,規劃並推動相關措施,以積極改善並提升整體通訊傳播市場與環境,希望能帶領國人進入新的優質生活境界。

其中,關於完備資通訊傳播法制部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據2010年行政院核定的數位匯流發展方案,致力於「營造數位匯流新環境,架構導向層級化發展」法規環境,擘劃數位匯流法規藍圖,目前將分為兩階段修正資通訊重要規範。其中在第一階段,規劃完成廣電三法及電信法修法草案之擬定,送請立法院審議;其後於第二階段,使相關草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透過兩階段修法,第一階段將可促進跨媒體匯流服務,解決個別法律實務面臨匯流、跨業障礙的迫切問題,而第二階段的修法,則可望營造數位匯流新環境,排除第一階段未能完成之障礙,架構導向層級化發展。預期可產生促進寬頻匯流發展、提升資源使用效能、傳播媒體多元發展、調和既有監理機制、強化產業有效競爭、維護公眾安全權益等效益。

近年來,由於數位科技的快速發展,通訊、傳播二領域因數位化而日趨匯流,服務樣貌不斷推陳出新。為因應此一科技發展趨勢並有效兼顧國民權益、消費者利益及產業發展,2011年至2012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更提出若干重要的法律修正案,期透過相關修法,彈性提供廣電事業釋照方式、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保障人權意旨、有效提升通訊傳播監理的效能、強化公眾視聽權益保障、擴大有線系統經營者經營區及鼓勵新進業者進入市場、鼓勵電信事業提供匯流服務,並達到健全電信產業發展競爭規範的目標。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內容法制(一)


(一)制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網路的普及與用戶年齡層向下延伸,網路已逐漸成為時下兒童及青少年教育學習或休閒娛樂的主要管道。但在兒少大量接觸並頻繁使用網路的同時,若干含有色情、暴力等不當不雅的網路內容,卻也逐步腐蝕科技帶來的美好,無形中戕害了兒少身心與人格的發展。我國訂定兒童及少年保護法制的時間甚早,1970年7月召開「全國兒童少年發展研討會」時,即已研訂了「中華民國兒童少年發展方案綱要」,其後分別於1973年及1989年制定「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但由於兒童及少年適用不同的福利法規,無論是在法令適用或資源的整合上都有諸多缺失,為集中政府資源並契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相關規定,立法院於2003年5月2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法),希冀透過該法的施行,使兒童及少年的權益能獲得更佳的保障。

兒少法於2003年5月公布施行以降,期間曾於2008年5月及8月兩度進行修正。但隨著網路的興起與高度運用,國內整體社會環境在短期內已出現相當的變化,兒童及少年的生活照顧、身分權益、保護措施及自立發展等,需要國家投入更多資源分配,以因應時代需要。為能契合需求,俾足以因應當前兒童及少年成長發展所需,經通盤檢討並參考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意見,內政部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於2009年12月通過,送請立法院進行審議。經過多方討論,立法院於2011年11月三讀通過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內容法制(二)


(二)依據兒少法,修訂施行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現今的兒童與青少年,經常被稱作「數位原住民」(Digital Natives),在兒少頻繁接觸、運用電腦與網路下,如何確保青少年使用科技設備的身心健康,向為各界高度關注的議題。我國於2003年5月正式實施「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法),並於該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同條第3項並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相關分級辦法。經濟部工業局遂依據兒少法的授權,於2006年7月制定「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明定電腦遊戲軟體應區分為「普遍級」、「保護級」、「輔導級」與「限制級」等四個級別,於2007年1月正式施行。

但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鑒於「電腦軟體分級辦法」並未涵蓋青少年可能使用的各種遊戲軟體,肇致外界對於分級規範多所批評,主管機關遂於2009年6月首次修正「電腦軟體分級辦法」第2條第1款有關「電腦軟體」的定義,除「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已明文規範的電子遊戲機外,辦法中所規範的電腦軟體,明定應包括「安裝於電腦、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使用之遊戲軟體」,故除電腦遊戲軟體外,也正式納入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所使用的遊戲軟體。

而近來遊戲的種類與內容不斷更迭下,遊戲市場中已不乏麻將、撲克、骰子及其他性質相近之娛樂性遊戲,然此類遊戲軟體是否適宜青少年遊玩,出現諸多爭論。為使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獲得完整保護,同時考量我國國情、社會觀感與先進國家遊戲軟體分級之發展趨勢,經濟部工業局於2011年4月13日再度公告修正「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增加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電腦軟體,並明定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電腦軟體應列為保護級或更嚴格之級別,於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惟上述分級辦法的制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於2011年11月30日進行修正並將名稱調整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原第27條條文亦修正為「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基於新的授權規定,經濟部第三度修正「電腦軟體分級辦法」,並將本辦法更改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全文合計21條,已自2012年5月9日正式公告實施。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內容法制(三)


(三)正式實施修正後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1997年1月公布施行以降,曾於2002年5月、2002年6月、2005年2月及2010年1月歷經四次修正。為強化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行政院於2011年5月26日院會再次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並由立法院於同年11月9月三讀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依據修正後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明文限制網站不得任意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身分資訊。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者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命其移除內容或下架或要求採行其他必要的處置行為。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內容法制(四)


(四)完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修正工作


前開法律自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以來,其間亦曾於1999年4月、1999年6月、2000年11月、2005年2月、2006年5月及2007年7月六次進行修正,該法對於防制、消弭青少年性交易事件,扮演關鍵性角色。有鑑於科技進步,藉由網路從事性交易的情況,已日漸增多,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的實務執行配套措施,亦有因應網路科技而配合修正之需求。

行政院院會於2010年7月通過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其中,於草案第27條第1項增訂「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之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若有違反本項規定,依草案第42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負責人及行為人,得各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物品,或命令負責人及行為人移除內容或下架。對電子商務相關從業人員來說,特別是提供訊息傳播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實不可不慎上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最新修正內容。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內容法制(五)


(五)擬定「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於立法院審查中


由於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以及網際網路使用之普及,藉由電子郵件作為商務往來的聯繫方式,已日漸普遍,並進一步成為行銷商品或服務之主要方式。電子郵件相較於其他傳統行銷工具,具有便利、成本低廉、易於大量散播、傳送快速甚至跨國界的優勢;然而,目前此一新興的行銷工具,卻已逐漸遭到濫用,收信人必須付出相當時間處理大量的商業電子郵件,不僅造成時間浪費,亦阻礙重要郵件之接收。另一方面,由於大量商業電子郵件的濫發,易於造成網路容量的壅塞及系統服務資源虛耗,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也必須運用龐大的人力、物力進行處理,除妨礙正常的通信服務外,也嚴重影響社會大眾網路使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