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2013年-電子商務法制-電子商務政策法制發展現況(八)

(八) 電子商務法制環境未來展望


伴隨著網際網路與資訊科技的進展,電子商務儼然成為熱門的經濟焦點。如同傳統產業般,推動電子商務健全發展所不可或缺的,在於創造一個良善的法制環境。在電子商務模式不斷推陳出新下,若無法有效因應交易過程中衍生的各種法律爭議,對於有意投入電子商務市場的企業經營者,以及考量透過網路進行交易的使用者而言,難免持觀望或懷疑的態度,從而阻礙了電子商務持續進展。然而,電子商務法制建設是一項極為複雜的工程,原因在於電子商務涉及民事、刑事及其他相關的法律領域,包括了契約關係、電子簽章、資訊安全、電子稅務、電子金流、隱私權、智慧財產權及消費者保護等重要議題。有鑑於斯,如何有效兼顧電子商務的發展,並健全整體交易環境,良好的法制架構愈顯現其重要性,而下列三者,是國內未來可資努力的方向:




1、 因應實務需求調整法制規定,適時且適切解決各種紛爭


一般而言,產業實務的發展腳步,往往先於法制的研議進程。以個人資料保護為例,在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下,國內原有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法」無法滿足數位時代對於資訊安全的高度需求,在歷經多年討論後,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已在2012年10月施行。但從2004年9月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到2010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為止,其間耗費將近6年的時間,顯視法制更新調整上的不易。另一個例子則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法定猶豫期」規定,依據消保法設計,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有權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但實務上消費者濫用無條件解約權利的事件頻繁發生,台北市政府更曾因手機APP軟體適用法定猶豫期問題,裁罰Google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並因之衍生後續的訴願與行政訴訟。事實上,鑑於資訊科技的遞嬗與消費環境的變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目前已改制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曾於2007年提出修法規劃,擬以負面表列的方式,使特定的交易客體不復享有「法定猶豫期」權利,但因為若干因素,草案並未能跨出行政院大門。為了使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範確實切合實務運作需求,行政院已於2013年5月通過最新的修正草案,未來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排除特定商品或服務適用法定猶豫期,但距離原先修法倡議時間,亦已經過六年時光。如何適切地解決電子商務產生的各種紛爭,並因應電子商務實務發展適時進行調整,形塑一個更為健全的法制環境,已成為政府在電子商務推展上面對的重要課題。


2、 推動配套輔佐機制,協助電子商務業者落實法規遵循要求


從電子商務發展基本原素:資訊流、金流及物流來看,便可發現電子商務法制建設,是極為複雜困難的工作。原因就在於電子商務不僅涉及傳統的法律規範,更產生許多過去未見未聞的新興法律議題,例如去年(2012)密集討論應否制定管理法規的網路團購,以及近期國內沸沸揚揚的第三方支付問題,都是跨入數位時代之前,殊難想像的事情。如何平衡追求電子商務的永續發展與市場整體環境的安定性,除完善整體的法制架構外,政府亦可透過相關輔佐機制的推動,協助業者強化法律風險之應對能力。以個人資料保護為例,在個資外洩事件頻傳下,國內已參考國際機制,根據新版個資法推動「台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Taiwa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TPIPAS),並已有七家指標性電子商務業者取得「資料隱私保護標章」(Data Privacy Protection Mark, dp.mark),成為消費者判斷企業隱私維護能力的客觀指標。由於法規遵循,已不再是單純了解法律規範內容即可達成,如何讓法規與管理、資安技術等不同領域的學門,能夠相互結合,藉以強化企業能力,提升民眾對於電子商務的信賴,亦是國內在電子商務法制推動上,所應一併考量的議題。


3、 整體性的電子交易法專法,有其研究的必要


近期政府除持續投入個人資料保護與消費者權益保障相關法規的研訂或修正工作外,並積極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多部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法規。放眼未來,政府在電子商務法制發展上,不應僅單純著眼於既有問題的解決,更應進一步揆諸國際法制的發展趨勢及國內產業界的實際需求,完善各項創新服務法制,以利快速掌握電子商務發展的脈動。事實上,現階段國內唯一的電子商務立法:「電子簽章法」,僅就技術性事項加以規範,而包括美國及歐盟在內的主要國家,甚早即制定電子交易專法。在電子商務推動上,後續亦可針對交易實質事項等,進一步制定相關法規,諸如在國際上行之有年的「電子交易專法」等,以期迎合網路日新月異的腳步,進而引領帶動電子商務的健全發展,使我國得以建構一個足使民眾及企業安心消費與交易的電子商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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