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2013年-電子商務法制-電子商務政策法制發展現況(一)

(一) 通訊傳播法制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計於2014年提出「通訊傳播匯流法」(草案)


受惠於數位科技的快速發展,通訊、傳播二個原本涇渭分明的領域,也因數位化而日趨匯流,服務樣貌不斷推陳出新。為因應此一科技發展趨勢並有效兼顧消費者利益保護及產業發展,國內除制定通過「通訊傳播基本法」,並依據該法設立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完備資通訊傳播法制方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據行政院核定的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分為兩階段修正資通訊重要規範,於第一階段,規劃完成廣電三法及電信法修法草案之擬定,送請立法院審議;其後於第二階段,使相關草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透過兩階段修法,第一階段將可促進跨媒體匯流服務,解決個別法律實務面臨匯流、跨業障礙的迫切問題,而第二階段的修法,則可望營造數位匯流新環境,排除第一階段未能完成之障礙,架構導向層級化發展,促進寬頻匯流發展、提升資源使用效能、傳播媒體多元發展、調和既有監理機制、強化產業有效競爭、維護公眾安全權益等效益。

行政院於2013年7月審查電信法修正草案時,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重新考量數位匯流的整體立法策略,將電信法單獨修正或納入通訊傳播匯流立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013年7月17日表示,將2014年提出「通訊傳播匯流法」(草案),以因應數位匯流新局,後續將持續辦理通傳匯流法草案之草擬工作。另外回應各界對於數位匯流立法之疑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另於2013年8月23日指出,該會於2012年9月21日成立通訊傳播匯流修法策略工作小組,積極研商通訊傳播相關法律後續因應匯流發展之修正事宜,截至2013年8月為止,已累計召開11次工作小組會議。為審慎研議現階段修法所涉各項實體及程序議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近期將再召開工作小組會議,針對修法作業時程、應研擬之法典數目、所涉規範議題、對外徵詢意見之方式等進行討論,並經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再進行法典內容之研擬。


2、 「電信法」修正草案之網路內容管制規範,引發諸多爭議

前述行政院頒布的「數位匯流發展方案」中,在「調和法制環境」部分,採取二階段修法,第一階段為促進跨媒體匯流服務,讓電信與廣電產業分別修法,解決各項急迫問題,再於第二階段營造數位匯流新環境,排除第一階段未能完成的障礙。電信法修法定位為第一階段修法,最主要目標是國內電信事業可資推動新服務,五大修正重點包括:(1)鼓勵電信事業提供匯流服務,並明定匯流服務管制規範;(2)促進固網業務的有效競爭;(3)強化對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的資費管制;(4)強化網路內容的管制規範;以及(5)強化資訊安全管理。

其中,在強化網路內容管制規範上,隨著上網方式的多元化,針對利用電信網路上網,而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內容的情況,草案第9條第2項規定「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之通知,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第9條第3項則指出,「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依據草案設計,電信事業在技術可行之下,必須依據依法定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採取暫停行為人使用網路、移除不法內容或其他適當的措施。此外,草案也課予經營視聽媒體傳輸平臺業者,針對提供或播放的內容,負有資訊揭露義務,以及避免兒童及青少年觀看限制級內容,以減少消費爭議的發生,維護兒少身心的健全發展。但相關看似良善的設計,卻也引發網路使用者的反對聲浪,蓋只要被認定為違法或妨礙公序善俗,即可移除網路內容,可能成為政府用以控管網路內容的工具,網路使用者並擔心自身的言論自由、隱私等權利因此遭到侵犯。考量法案內容衍生的相關爭議,行政院於2013年7月17日審查草案內容時,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考量就現有的電信法草案再行修正,抑或於第二階段提出通訊傳播匯流法時,整併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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