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2013年-電子商務法制-電子商務政策法制發展現況(四)

(四) 網路智慧財產權法制



1、 行政院核定「智財戰略綱領」,落實智慧財產的保護及流通


近年來國內資通訊業者,屢遭蘋果(Apple)、三星(Samsung)等國際重要競爭對手控告專利侵權,專利訴訟儼然已成為商業戰爭的一種手段。為了協助國內業者維護權利、面對更迭的國際專利訴訟,行政院於2012年11月29日核定「智財戰略綱領」,希望透過政府政策及民間的產業力量,一方面強化高價值專利的產業完整布局;另一方面積極進行具發展性前瞻技術的專利布局,藉由兩方面同時進行,提升智財保護強度且完整建構智財的基礎建設,並養成國內因應智財挑戰的能力,促使產業競爭力的提升。


觀察智財戰略綱領內容,共分為六大戰略重點、27項實施要項,包括:

(1) 創造運用高值專利:
 A、落實國家重點領域的專利規劃布局。
 B、啟動專利布局開放研發創新平台。
 C、強化專利申請品質。
 D、建構產學研智財營運管理提升合作體系。

(2) 強化文化內容利用:
 A、強化創作保護機制
 B、強化流通運用及加值機制
 C、強化內容評價與資金取得配套機制
 D、強化防止非法流通與利用機制

(3) 創造卓越農業價值:
 A、建立新興農業產業領域之智財布局
 B、強化農產品商標國內外之登記及運
 C、維持植物育種優勢及積極海外布局
 D、加強農業智財協商及權利主張協助

(4) 活化流通學界智財:
 A、提高學界智慧財產流通運用程度
 B、強化學界智財佈局/商業化等研究與擴散
 C、強化學界成果萌芽與多元運用機制
 D、促進學界成果產業化環境;

(5) 落實智財流通及保護體制:
 A、佈建具多元彈性及戰略性的智財營運組織
 B、連結互補發明專利產業化推動方案
 C、提升智財服務機構能量
 D、暢通智財流通資金取得管道
 E、落實智財保護相關計畫方案
 F、強化智財訴訟支援與因應能力
 G、促進智財法制完備與國際接軌;

(6) 培育量足質精的智財實務人才:
 A、發展智財實務人才培育學程
 B、強化智財管理能力評估體制
 C、落實智財實務人才養成體系
 D、營造友善智財社會環境。

除正式核定「智財戰略綱領」外,行政院也將成立一個行政院層級的任務編組,督導綱領推動,負責專利布局、糾紛支援及環境建構等跨部會協調整合機制,為產業界的專利布局及訴訟提供實質協助。




2、 封鎖境外侵權網站修法規劃,引發網路使用者議論


網路資訊傳輸具有不受地域限制的特性,連帶使得著作侵權問題,成為全球性的議題,並不限於單一國家疆域。過去國內著作權人面對網路著作權侵權時,不外乎向檢警調提出刑事告訴,抑或向法院提出民、刑事訴訟,但因程序複雜漫長,時有緩不濟急之弊,促使立法院於2009年4月21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通知/取下」規範,權利人於符合特定條件下,得請求網站直接移除侵權資訊。然而,該等規範僅適用於國內網站發生的侵權行為,並無法處理境外網站侵權問題。

考量境外網站侵權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13年5月22日宣布,該局擬修法解決境外網站侵權問題,研訂必要規範,針對伺服器設置在境外的網站,如專用於網路侵權行為、抑或其提供的內容,確實有重大明顯侵害著作權,嚴重影響相關產業發展者,智慧財產局得採取快速處斷措施,命令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予以封鎖,使國人無法連結至該等侵權網站。依據智慧財產局的規劃,包括由行政機關核發命令,命令網路服務提供者執行封鎖機制;而在封鎖技術執行上,則可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執行IP位址或DNS封鎖。

事實上,國際上並不乏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的相關立法,例如韓國於2009年修正其「著作權法」,新增第133-2條及第133-3條規定,要求網路服務業者對於侵害著作權的網路使用者,應積極採取防止侵害擴大的必要措施,成為最早的三振條款立法例,而英國亦緊接在2010年通過「數位經濟法案」(Digital Economy Act 2010, DEA)第24章第3節,授權英國通訊主管機關制定三振條款之相關行政規範,其他如紐西蘭、馬來西亞及印尼等,亦有著相關之設計。智慧財產局於2013年6月3日宣布不再推動修法,維持現有著作權法規定,若著作權人發現境內重大侵權網站,侵害其權利時,可依著作權法中通知/取下,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移除資訊;而境外重大侵權網站的處理,則必須由司法機關認定,再協請國內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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