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2013年-電子商務法制-電子商務政策法制發展現況(七)

(七) 其他電子商務相關法制



1、 簽訂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有利國內電子商務業者進入對岸市場


為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台灣)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大陸)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及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於2013年6月21日簽署「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該協議包括正文和「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二個附件。在協議中,中國大陸對台灣開放共80項承諾,台灣對中國大陸開放共64項承諾,其中,國內業者將可於福建設立合資企業,經營電子商務網站,且持股比例可達55%,超越目前中國大陸對所有其他國家的承諾。雖然商業據點限於福建,但服務範圍仍可及於全中國大陸,有利國內網購平臺業者進入中國大陸市場。

此外,過去中國大陸將台灣線上遊戲業者視為外資,商品審查時間動輒達半年以上,導致國內業者新推出的線上遊戲產品,無法在中國大陸即時上市,效益減弱。此次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中,中國大陸亦同意將台灣研發的線上遊戲內容的審查期間,縮短為2個月,有助台灣線上遊戲業者之發展。




2、 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推動公共資訊(電子商務)無障礙


社會經濟愈發達,人們生活也隨之變得複雜,使得身心障礙者生活更為艱困。因此,如何建構適用身心障礙者生活的環境,至為關鍵。國內為維護身障者的合法權益,於1980年制定公布「殘障福利法」,其後於1997年將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明確訂立身障者各項福利之措施、無障礙環境之建構等規定。2007年時再將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逐步使無障礙環境建構的概念,由實體環境,進一步推動至虛擬空間。2012年年12月19日公告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規定,便是最重要的規定之一。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其中第3款規定應推動「公共資訊無障礙」。關於公共資訊無障礙,同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明確定義,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事實上聯合國人權宣言第19條更指出,公共資訊即是國民在現代社會中求取生存時,在民生各方面,諸如食、衣、住、行、育、樂、就業、醫療、和各種生涯規劃等,所必須擁有的資訊。

為期各部會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規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4項規定該條第1項相關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對此,主管該法的內部政,函請經濟部推動「電子商務」之無障礙工作,但此舉也引發業者對於電子商務是否屬於公共資訊範疇之質疑。內部政遂正式函釋表示電子商務確實屬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公共資訊」,並再次籲請經濟部儘速訂定公共資訊無障礙之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目前經濟部刻正針對如何促進主管之無店面零售業推動公共資訊無障礙,研訂相關補助辦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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