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2013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電子商務政策障礙暨突破概述(二)

3、 國內跨境代理結匯問題


由於跨境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拓展海外商機的機會,因此國內業者勢必要有收受境外匯款購買台灣商店的機制,然而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大部份企業均沒有能力介接境外的金流工具,因此國內許多資料處理服務業者率先與國外金流業者合作,協助台灣商店成為國外金流業者的特約商店。這時國內資料處理服務業者與境外金流業者會約定一定期間就統一匯款來結算交易,所有一定期間國內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就會收到一筆境外匯來的款項,由於這種作業有洗錢及炒匯的嫌疑,於是央行就需要管控這種作業。經過經濟部商業司與央行協商後,經濟部訂定「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受託處理跨境網路交易評鑑要點」,同時中央銀行修改「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27點,使取得評鑑合格證明的資料處理服務業,得與銀行合作以資料處理服務業的名義代理結匯申報。

同樣的台灣的消費者也可能透過代購業者或金流業者統一透過網路購買境外之商品,因此也有定期將款項匯到國外的現象產生,這時同樣央行也要管理。因此此兩種狀況分別是CASH INBOUND 及CASH OUTBOUND,以兩岸為例,相關示意圖如下所示:


圖7  CASH INBOUND示意圖
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法所,2012年11月


圖8 CASH OUTBOUND示意圖
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法所,2012年11月


目前第一批通過評鑑的業者包括:藍新科技之CASH INBOUND 及CASH OUTBOUND、紅陽科技的CASH INBOUND、網勁科技的CASH OUTBOUND 、歐付寶的 CASH INBOUND及CASH OUTBOUND、MyDay CASH OUTBOUND 及統一客樂得 CASH INBOUND等。因為經濟部與央行的協商,目前跨境代理結匯的問題已經獲得解決,這是政府服務企業的具體表現。下一步政府也將針對外商,如PayPal在台申請跨境代理結匯進行協調輔導。


4、 國內網路禮券應用相關問題


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使用禮券進行交易已非常普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經濟部已於2013年7月1日施行。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如下:

本事項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零售業(食品、服飾品、家庭電器及設備、電腦資訊設備、運動用品、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業、三溫暖業、理髮美髮業、K書中心、室內兒童遊樂園業等行業。

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內容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以下為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1)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A、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B、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C、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D、使用方式。

(2)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將履約保證方式內容記載於禮券券面明顯處):


  •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發行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前開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須敘明該履約保證方式內容,及上述機關許可同意公文字號)。


(3)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電子信箱……;網址……)。

(4) 商品(服務)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補發;其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5) 商品(服務)禮券為記名式,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得申請補發;其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6)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A、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B、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C、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D、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E、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F、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G、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H、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I、不得記載無實際提供商品(服務)者為禮券發行人。

經濟部前於2006年10月19日公告「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2007年4月1日施行,為貫徹消費者保護法保障消費者之立法意旨,使定型化契約能與時俱進,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減少業者適用之困難,後提出修正「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建議,內容包括:「不得記載無實際提供商品(服務)者為禮券發行人」之建議。 其原因為修法者認為禮券屬預付型交易,如由無實際提供商品(服務)之第三人發行,消費者不易知悉業者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與責任歸屬,增加風險評估之不確定性,為避免無實際提供商品(服務)者發行禮券所衍生之消費糾紛。最終經濟部於2013年1月14日公告修正「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2013年7月1日生效,其中已明確將「不得記載無實際提供商品(服務)者為禮券發行人。」納入不得記載事項。

因此若業者非實際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並不得為該商品與服務之禮券發行人,禮券發行人依規定要進行五種方式之足額履約保證方可發行,以保護消費者。本項障礙說明:


  • 目前並無限制其他業者代為銷售禮券,故團購業者協助銷售餐廳、民宿或按摩店、…等之優惠券(即禮券)應屬可行。
  • 但按理說,餐廳、民宿或按摩店等業者應為商品(服務)之發行人、足額屢約保證者及銷售者,但目前市面上這些銷售已大量由團購業者擔任銷售者、發行者及足額履約保證提供者。而目前台灣團購之產值約為新台幣80億元,對國內網購經濟貢獻甚大。
  • 以目前台灣網路團購業者所服務的餐廳、民宿或按摩店、…等業者而言,較無能力提供足額履約保證發行禮券,若不透過團購業者,自行營運業績均不理想。若大型業者代為銷售則可促商機。
  • 這個狀況要從票劵法和信託法這兩個法律觀點進行討論,團購網站協助實體店家販售憑證,就像是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於電商務產業。第三支付服務的形成是因為買家需要一個信任機制來解決小型賣家的買賣風險。在國際市場上談論的SOLOMO指的是「如何把實體的消費帶到網路上」也就是所謂「虛實整合」。團購網站其實就是扮演品質控制角色,故具信用的網站都會做「信託」。目前團購網站對消費者所購買的憑證皆進行「足額信託」(最高等級信託辦法,就是若團購網倒閉;消費者將得到全額的補償)。
  • 以台灣的票券法和信託法為例;一個小店家是沒有能力販售禮劵或是憑證;如此台灣LBS模式發展將會受到嚴重阻礙。團購者較店家更有能力來進行信託及發行禮券。若只同意單一店家才可發行禮券及信託,恰與實際狀況不符。而網路團購屬新興O2O ( Online to Offline )營運模式,若不能運作將影響網購競爭力。
  • 無實際提供商品(服務)者不得為禮券發行人是為保護消費者,但若企業確實可負擔足額履約保證以保護消費者,又能幫助台灣經濟發展,法規理應因應需要考量調整。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圖9 團購或購買電子禮券衍生之問題
資料來源:資策會整理,2013年3月


同時由於禮券之銷售與實際開發票未同時發生,因此也衍生一些履約問題及禮券履約保證問題。

圖10 團購或購買電子禮券因遵循流程
資料來源:資策會整理,2013年3月

業者建議,可以在購買禮券時開立收據,消費者憑禮券換商品時再開發票,另外若是實體服務消失或倒閉時可以用禮券購買其他商品,或退費。唯一要注意的是此時團購業者所發放的是現金禮券,即可在該網站內購買任何商品(如SOGO禮券可在SOGO內購買任何商品),而非商品禮券。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1)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2)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且若持有現金禮券超過一年履約保證期間未交易,仍應持續信託或十足履約保證,以保障消費者權利。

5、 國內電子發票退貨處理


圖11 電子發票退貨流程示意圖
資料來源: 資策會整理,2013年3月

依財政部令台財稅字第台財資字第0952400194號 【網路購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非營業人作業規定】 營業人於網路上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得向營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將其已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內容置於網頁供買受人查詢(應於網頁公布核准機關及文號),並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買受人。

惟若客人退貨,依目前法令仍須客人紙本簽名之折讓單,對網購平台等虛擬通路業者而言,處理成本太高,應請主管機關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如:電子簽章之折讓單取代紙本)供業者遵循。目前此項障礙仍待解決。


6、 網路商店銷售旅遊商品障礙


圖12 網路商店銷售旅遊商品
資料來源:資策會整理,2013年3月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旅遊業者為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其中單純代飯店、遊樂區業者銷售餐券、住宿券及門票是否擴大解釋為發展觀光條例規範之旅行業業務之營運範圍,仍有待相關主管機關協助釐清,並請訂定相關執行規則供團購業者遵循。

傳統旅遊業均為Package行程安排,因此安排旅遊業承辦及進行履約保證,但現在是自由行時代,是否網路可將整個旅遊行程中的商品與服務透過電子商務銷售,例如網上銷售飯店住宿券,是否可以單獨在非旅遊業之零售網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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