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2013年-電子商務基礎環境-電子商務政策障礙暨突破概述(三)

(二) 跨境電子商務障礙


1、 中國ICP經營許可證申請


而目前我國爭取到申請中國ICP經營許可證的門檻降低。

(1) 陸方確定承諾開放「增值電信服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僅限於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台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5%。

(2) 前述開放承諾雖僅限於福建省設立商業據點,協商時已向陸方確認,電子商務網站之服務範圍可及於全中國大陸。

(3) 電子商務涉及雙方行業分類問題,在我國不屬於電信事業,而是向電信業者租用頻寬進行銷售的商業行為(無店面零售業),已於2009年6月開放陸資來台投資。

(4) 電子商務網站在中國大陸則屬增值電信服務,經營互聯網信息業務必須符合「外資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辦法」之規定,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雙方管理制度並不對等公平。


目前要申請ICP經營許可證,台灣政府方面會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方式依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作業要點規定,內容如下:

(1)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之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2) 我國國民或於我國依法設立之公司、信託、合夥、合資、獨資、協會或商會,欲於大陸地區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並符合本協議附件四所列行業者,得依本要點向本部或本部委託機構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3) 我國國民向本部或本部委託機構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應檢附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A、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B、提供服務性質和範圍的相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4) 於我國依法設立之公司、信託、合夥、合資、獨資、協會或商會,具備本協議附件五所定條件者,向本部或本部委託機構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應檢附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A、法人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B、最近三年的完稅證明影本。
  C、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
  D、所有或租用經營場所的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E、提供服務性質和範圍的相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如為申請提供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保險及其相關服務者,所檢附文件為最近五年。 

  第一項第一款公司與商業組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得以列印公開於登記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5) 經本部或本部委託機構函詢業務主管機關審查符合本協議規定者,核發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二個以上行業者,就每個行業分別核發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6) 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六十天至屆滿後一百八十天之期間內,申請展期。


2、 我國網頁被遮擋之障礙


中國大陸對電子商務的資訊建設有多達12個重要資訊系統建設,其中包括了金盾資訊工程。此項資訊工程是一個綜合的、多層的、對網際網路各個環節進行封鎖和監視控制系統,涉及技術(電信與網路服務提供商)、行政、公安、國安、宣傳等很多部門的系統工程,系統關鍵功能是一個網路封鎖與監視系統,對於台灣的政府網站、.org.tw及有最新消息或社群論壇功能的電子商務網站等,實施廣泛的網頁遮擋。

因台灣電子商務網站因網頁被遮擋,縱有好的商品及服務,亦無法在中國大陸地區被大陸網民發現及購買運用,反觀大陸網商網頁在台灣暢行無阻,形成兩岸電子商務結構性不平等,嚴重影響台灣電子商務之跨境發展,無法獲得與大陸網商公平交流競爭之機會。

2012年11月22日經濟部商業司藉由資策會舉辦的兩岸電子商務搭橋會議名義,拜訪中國大陸工信部國際合作司,商討此項問題。陸方表示網頁遮擋是意識形態問題,主要係對綜合性網路平台、新聞網站等進行遮擋,對純屬購物之網站原則不加遮擋,中國大陸消費者仍可瀏覽及購物。至於綜合性網路平台,因其網頁功能及連結相當豐富,如其購物網頁可以獨立出來,不要架在綜合平台之下,就沒有遮擋問題。

陸方請我方整理提供100個遭遮擋網站名單,由陸方測試後並告知遮擋原因供台方參考,我方已於2013年2月提出台灣具流量或知名度但被中國大陸遮檔之業者網站清單予陸方對口單位,惟經聯繫陸方工信部國際合作司,迄今尚無具體回應,提供我方作為改善參考。未來經濟部將持續尋找機會來與大陸洽談此項問題,以尋求解決之道,未來也可能建議大陸同意台灣設立網頁專區,保障台灣廠商在專區內經營電子商務就不受遮擋。


3、 中國相關證照申請


進入中國大陸經營電子商務要取得許多證照,ICP經營許可證是其中之一,其他如下所示:

圖13 企業進入中國需要的資格列表
資料來源: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李卓儒律師,2013年3月
相關的證照申請需要更安全且更效率的方式來申請。

4、 商品質檢及通關效率化


台灣具潛力商品進入受中國大陸質檢程序影響,造成通關延誤,台方競爭力受影響。為減少檢驗通關時間,謹建議或可考量以兩岸食品、化妝品之檢驗為設定主題,如能取得跨部會共識後,於陸方現有檢驗框架之外,與陸方協商,爭取以「陸方單方認可由我方民間檢驗機構協助代檢模式」試行,以簡化程序。凡台灣化妝品、食品經過台方廠商先送經陸方認可之台方民間檢驗機構代檢通過者,輸入中國大陸時,可簡化若干檢驗程序,減少通關時間。至其具體內涵是否須限制單日內商品通關數量、種類等等,可與陸方再就細節協商。

另中國大陸已於「鄭州」、「廈門」地區,政策性開放快速通關渠道,鑑於兩岸電子商務通關速度仍不對等,建議可就上述快速通關渠道,與陸方協商,爭取台灣電子商務小包裝商品,可循快速通關渠道或設立台商快速通關專區來加速辦理通關。至其具體內涵是否須限制單日內商品通關數量、種類等等,可與陸方再就細節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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