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2013年-電子商務法制-電子商務政策法制發展現況(二)

(二) 網路內容法制



1、 制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立「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網路的普及與用戶年齡層向下延伸,網路已逐漸成為時下兒童及青少年教育學習或休閒娛樂的主要管道。但在兒少大量接觸並頻繁使用網路的同時,若干含有色情、暴力等不當不雅的網路內容,卻也逐步腐蝕科技帶來的美好,無形中戕害了兒少身心與人格的發展。我國訂定兒童及少年保護法制的時間甚早,1970年7月召開「全國兒童少年發展研討會」時,即已研訂了「中華民國兒童少年發展方案綱要」,其後分別於1973年及1989年制定「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但由於兒童及少年適用不同的福利法規,無論是在法令適用或資源的整合上都有諸多缺失,為集中政府資源並契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相關規定,立法院於2003年5月2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法),希冀透過該法的施行,使兒童及少年的權益能獲得更佳的保障。



兒少法於2003年5月公布施行以降,期間曾於2008年5月及8月兩度進行修正。但隨著網路的興起與高度運用,國內整體社會環境在短期內已出現相當的變化,兒童及少年的生活照顧、身分權益、保護措施及自立發展等,需要國家投入更多資源分配,以因應時代需要。為能契合需求,俾足以因應當前兒童及少年成長發展所需,經通盤檢討並參考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意見,內政部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於2009年12月通過,送請立法院進行審議。經過多方討論,立法院於2012年11月三讀通過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觀察修正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電子商務影響最大者,當為下列二點事項:

(1) 修正媒體分級規範

為避免兒少受到不當媒體內容的影響,原有兒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中,除出版品外,「電腦軟體」及「電腦網路」兩者均與網路的使用密切相關。兒少法第27條第3項並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第1項的物品訂定分級辦法,行政院新聞局及經濟部即根據此一規定,分別於2004年4月及2006年7月制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目前已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及「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成為我國現階段兒少保護法制中,防止網路不當影響最為重要的規範。

就網路內容分級而言,由於我國是少數以法制方式,強制實施網路內容分級制度的國家,「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制定之初,即不乏批評的聲浪。鑒於現行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存在的缺失與爭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自2007年3月起,即建請內政部兒童局刪除兒少法第27條第1項「電腦網路」應予分級之規定。而此次修正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其中主要變革之一,即為從善如流刪除兒少法第27條第1項「電腦網路」應予分級之規定。

另一方面,依據兒少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制定的「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要求應予分級的電腦軟體,原則上限於使用於電腦平台上的遊戲軟體。但在數位娛樂科技不斷進展下,現階段除「電腦」遊戲軟體外,「手機」、「掌上型遊樂器」及「電視」遊戲等使用於不同平台上的遊戲軟體,均成為時下兒少主要的休閒活動。因此此次修正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亦增列「遊戲軟體」應予分級及管理之規定。有關軟體分級管理規範,可參見後列之介紹。

(2) 建立網際網路內容防護自律機制,以保護兒少上網安全及避免兒童及少年透過電腦網路接觸不良資訊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的網路內容,在刪除電腦網路應予分級的前提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另新增第46條規定,該條第一項首先明定將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委託該機構辦理:A、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B、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C、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D、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E、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F、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及G、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等事務。

同時,該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觀察前述修正草案內容,可知此次兒少法的修正方向,將不再以立法措施強制網路內容提供者進行分級,而改由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由網路平臺提供者以「自律方式」推動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並建立防護機制。若網路平臺提供者尚未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將課予其限制兒少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的義務。



為避免不妥的網路內容對兒童或少年身心產生負面影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於2013年8月成立「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推動網站業者建立自律機制,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等事項,維護兒少上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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