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2012年-第二章 電子商務法制 摘要



「電子商務」已逐步取代傳統行銷通路,成為數位時代中最受矚目的經濟焦點。商業模式不斷推陳出新,除B2C、C2C、B2G,近期更發展出「社群經濟」「團購」等嶄新概念。然而,商務模式創新求變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未知的法律風險,如何有效因應電子商務衍生的諸多爭端,已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上的關鍵課題。本章節就:資通訊傳播、數位內容、網路金融、網路智財產權、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於2011年至2012年間,針對電子商務之修正內容說明之。

為健全通訊傳播環境,2011 年至2012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若干重要法規的修正,諸如電信法,通訊傳傳基本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以達到彈性提供廣電事業釋出執照方式,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保障人權意旨,有效提升通訊傳播監理的效能,強化公眾視聽的權益保障,擴大有線系統經營者經營區,鼓勵新進業者進入市場,並達到產業健全的發展目標。

在數位內容法制的推動上有:明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完整揭露消費訊息以及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在電腦軟體分級的規範上,明定適用範圍、原四級制擴大為五級制、上市前完成分級、標示軟體內容、產品包裝揭示警語以及強化管理及輔導措施。

在推動網路安全交易的推動上有:制定電子發票相關辦法,整合網路與實體通路的消費環境、明確規範個人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及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在推動網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由於原有法規不敷使用,司法實務也有若干適用的疑慮,乃擴大修法,幅度之大為歷年之冠。此次修法對電子商務影響較鉅者有:擴大商標註冊客體,明定商標之各種使用行為的樣態,加強商標保護的客體等等。

在推動個資法上,為擴大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新版個資法乃推動以下六大重點:擴大保護客體和主體的範圍、行為規範、強化行政監督、結合民間力量,發揮保個人資料的功能、調整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的內涵。未來除持續推動,更須積極接軌APEC規範,以助國際市場的開拓。

在消費者權益保障的推動上,修正「定型化契約」及「特種買賣」之相關規範。2012年修正草案中的重要事項有:名詞定義、明示條約內容及「應載明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經營者負舉證責任、告知義務、特定商品或服務排除猶豫期之適用。

有鑑於網路普及與用戶年齡向下延伸,為免兒童及少年使用網路時接觸到色情,暴力等不當內容,乃制定兒童及少年權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法律。對電子務影響最大者為:修正媒體分級規範,增列遊戲軟體分級管理,建立內容防護自律機制,增列被害人個資保護。

為遏止濫發商業電子郵件之歪風,乃透過立法,針對行為人,主管機關,受害人求償,團體訴訟,處罰權等訂定相關法條,加強保障民眾的通信權益及消費者利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