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內容法制(三)


(三)正式實施修正後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1997年1月公布施行以降,曾於2002年5月、2002年6月、2005年2月及2010年1月歷經四次修正。為強化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行政院於2011年5月26日院會再次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並由立法院於同年11月9月三讀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依據修正後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明文限制網站不得任意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身分資訊。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者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命其移除內容或下架或要求採行其他必要的處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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