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2日 星期一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消費者保護法制(五)


(五)發布施行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為規範保險業從事電子商務保險服務應遵循的事項,以及落實要保人權益之保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7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1年8月3日正式發布。

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明確規範保險業從事網路保險服務時所應遵循的重要事項,全文合計23條,重點包括:


1、明定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適用範圍


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首先即明定,當事人之間,依電子簽章法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範本。但是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如果對要保人的保護更為有利時,則從當事人的約定。


2、網頁正確性確認義務


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網路釣魚(Phishing)等各種新興詐騙手法也日益增多。為減少要保人受騙的可能,避免詐騙集團偽造保險公司網頁,盜取要保人帳號密碼等相關個人資料,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4條明定要保人使用保險公司網頁前,應先行確認保險公司的正確網址。同時課予保險公司隨時維護網站正確性與安全性之注意義務,以避免要保人的權益受損,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3、明確規定電子訊息接收與回應的方式


為減少電子訊息產生錯誤的可能,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5條規定保險公司接收要保人所傳遞的電子訊息後,必須以特定方式,要求要保人再次確認;經過再次確認後,視為保險公司已受理該電子訊息。此外,本條亦明定受理後的處理時限、承保後應傳送的資料,以及傳送未完成等相關處理要求。


4、電子訊息真實性有疑義時之處理


有鑑於電子訊息真實性的重要,保險公司於:

(1)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的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時,依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6條規定,保險公司得不處理有問題之電子訊息。


5、應由要保人負擔之義務


針對網路保險契約的締結,要保人亦須承擔相關義務。首先依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7條規定,要保人使用網路保險服務所需自行安裝的軟硬體設備,就相關設備產生的費用,需由要保人自行負擔;其次,依範本第8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使用網路保險所配發的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亦負有妥善保管之責。


6、交易核對與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方式


保險公司處理交易指示完畢後,須通知要保人進行核對,要保人如核對有誤時,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9條明定要保人應通知保險公司查明與保險公司調查回復的時限。此外,範本第10條進一步明定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方式:若錯誤不可歸責於要保人時,保險公司應協助要保人更正並提供必要的協助;但因電子訊息錯誤的原因若可歸責於保險公司時,保險公司應於知悉錯誤時立即更正,並且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的方式通知要保人。


7、確保電子訊息經過合法授權


鑑於電子訊息為辦理電子交易的重要資訊,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要求當事人雙方均應確保電子訊息的合法授權,並明定防範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之相關措施。


8、個人資料安全與資訊保密義務


基於消費者保護,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明確課予保險公司對於其所保有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的安全管理措施;當個人資料遭到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有其他侵害當事人權益之情形時,保險公司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保險公司對於處理保險電子交易而取得要保人的相關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原則上保險公司不得使用於與契約無關之目的,或任意對第三人揭露。


9、電子交易訊息的保存


為避免紛爭產生時舉證不易,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5條要求契約當事人雙方,均應妥善保存電子交易訊息紀錄,並確所保留的電子交易訊息之真實性及完整性。針對保險公司的保存義務,並進一步要求保險公司的保存期限,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5年。


10、網路保險服務契約的終止


有鑑於網路保險服務契約性質上屬於繼續性契約,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7條首先規定要保人得隨時通知保險公司終止本契約;第18條則明定除要保人有特定情事、保險公司得隨時以書面方式通知要保人終止契約外,原則上保險公司欲終止網路保險服務契約時,必須於終止日30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要保人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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