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內容法制(四)


(四)完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修正工作


前開法律自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以來,其間亦曾於1999年4月、1999年6月、2000年11月、2005年2月、2006年5月及2007年7月六次進行修正,該法對於防制、消弭青少年性交易事件,扮演關鍵性角色。有鑑於科技進步,藉由網路從事性交易的情況,已日漸增多,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的實務執行配套措施,亦有因應網路科技而配合修正之需求。

行政院院會於2010年7月通過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其中,於草案第27條第1項增訂「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之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若有違反本項規定,依草案第42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負責人及行為人,得各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物品,或命令負責人及行為人移除內容或下架。對電子商務相關從業人員來說,特別是提供訊息傳播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實不可不慎上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最新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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