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少法於2003年5月公布施行以降,期間曾於2008年5月及8月兩度進行修正。但隨著網路的興起與高度運用,國內整體社會環境在短期內已出現相當的變化,兒童及少年的生活照顧、身分權益、保護措施及自立發展等,需要國家投入更多資源分配,以因應時代需要。為能契合需求,俾足以因應當前兒童及少年成長發展所需,經通盤檢討並參考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意見,內政部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於2009年12月通過,送請立法院進行審議。經過多方討論,立法院於2011年11月三讀通過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觀察修正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電子商務影響最大者,當為下列二點事項:
1、修正媒體分級規範
就網路內容分級而言,由於我國是少數以法制方式,強制實施網路內容分級制度的國家,「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制定之初,即不乏批評的聲浪。鑒於現行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存在的缺失與爭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自2007年3月起,即建請內政部兒童局刪除兒少法第27條第1項「電腦網路」應予分級之規定。而此次修正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其中主要變革之一,即為從善如流刪除兒少法第27條第1項「電腦網路」應予分級之規定。
另一方面,依據兒少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制定的「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要求應予分級的電腦軟體,原則上限於使用於電腦平台上的遊戲軟體。但在數位娛樂科技不斷進展下,現階段除「電腦」遊戲軟體外,「手機」、「掌上型遊樂器」及「電視」遊戲等使用於不同平台上的遊戲軟體,均成為時下兒少主要的休閒活動。因此此次修正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亦增列「遊戲軟體」應予分級及管理之規定。有關軟體分級管理規範,可參見後列之介紹。
2、建立網際網路內容防護自律機制,以保護兒少上網安全及避免兒童及少年透過電腦網路接觸不良資訊
(1)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2)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3)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4)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5)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6)推動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7)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等事務
同時,該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規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觀察前述修正草案內容,可知此次兒少法的修正方向,將不再以立法措施強制網路內容提供者進行分級,而改由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由網路平台提供者以「自律方式」推動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並建立防護機制。若網路平台提供者尚未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將課予其限制兒少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的義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