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了避免與悠遊卡等一般民眾熟悉的多用途現金儲值卡產生混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也特別言明適用本規定的點數(卡),並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伴隨線上遊戲市場不斷擴大,業者所發行的預付型點數(卡)規模亦日益增加為,由於相關點數(卡)均採取預付模式,為確保消費者預付款項權益,受到充分的保障,並避免業者因故無法履行兌換商品或服務之義務,致使消費者受到損失,經濟部工業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授權,參酌其他行業已公告並施行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擬具「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議審查通過,於2012年6月11日正式發布施行。
觀察新制內容,其主要重點為下列二者:
1、明確記載發行人及線上遊戲點數(卡)等必要的消費資訊
(1)點數(卡)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2)點數(卡)之發售序號或其他足資證明交易之資訊;
(3)點數(卡)使用須知等。
若線上遊戲業者發行的線上遊戲點數(卡)為「實體卡」者,上述要求的發行人及點數(卡)等必要消費資訊,應記載於實體點數卡的正面或背面明顯處。若線上遊戲點數(卡)為「非實體卡」者,則應記載於購買時的網頁或其他消費者明顯可知悉或瀏覽之處。
2、發行人應負擔履約保證責任
(1)點數(卡)內容表彰的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自購買日起至少一年。但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2)點數(卡)已與其他線上遊戲公司(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點數(卡)可依面額向相互連帶擔保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相互連帶擔保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3)點數(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
(4)點數(卡)已加入由特定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的同業點數(卡)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點數(卡)可依面額向加入相同協定的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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