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內容法制(二)


(二)依據兒少法,修訂施行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現今的兒童與青少年,經常被稱作「數位原住民」(Digital Natives),在兒少頻繁接觸、運用電腦與網路下,如何確保青少年使用科技設備的身心健康,向為各界高度關注的議題。我國於2003年5月正式實施「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法),並於該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同條第3項並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相關分級辦法。經濟部工業局遂依據兒少法的授權,於2006年7月制定「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明定電腦遊戲軟體應區分為「普遍級」、「保護級」、「輔導級」與「限制級」等四個級別,於2007年1月正式施行。

但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鑒於「電腦軟體分級辦法」並未涵蓋青少年可能使用的各種遊戲軟體,肇致外界對於分級規範多所批評,主管機關遂於2009年6月首次修正「電腦軟體分級辦法」第2條第1款有關「電腦軟體」的定義,除「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已明文規範的電子遊戲機外,辦法中所規範的電腦軟體,明定應包括「安裝於電腦、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使用之遊戲軟體」,故除電腦遊戲軟體外,也正式納入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所使用的遊戲軟體。

而近來遊戲的種類與內容不斷更迭下,遊戲市場中已不乏麻將、撲克、骰子及其他性質相近之娛樂性遊戲,然此類遊戲軟體是否適宜青少年遊玩,出現諸多爭論。為使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獲得完整保護,同時考量我國國情、社會觀感與先進國家遊戲軟體分級之發展趨勢,經濟部工業局於2011年4月13日再度公告修正「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增加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電腦軟體,並明定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電腦軟體應列為保護級或更嚴格之級別,於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惟上述分級辦法的制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於2011年11月30日進行修正並將名稱調整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原第27條條文亦修正為「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基於新的授權規定,經濟部第三度修正「電腦軟體分級辦法」,並將本辦法更改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全文合計21條,已自2012年5月9日正式公告實施。

其重要內容,包括下列六點:


1、明確應適用分級制度的「遊戲軟體」


依據辦法第2條規定,所謂的「遊戲軟體」,指「整合數位化之文字、聲光、音樂、圖片、影像或動畫等程式,提供使用者藉由電子化設備操作以達到一定遊戲目的之軟體。但不包含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使用之軟體」,相較於原有規定,已不再拘限於「電腦、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上所使用的遊戲軟體,包括手機app軟體等使用於行動平台的遊戲軟體,亦在規範之列。


2、分級級別,由四級制調整為五級制


原有「電腦軟體分級辦法」的設計,遊戲軟體應由電腦軟體提供者,根據電腦軟體內容,區分為「普遍級」、「保護級」、「輔導級」或「限制級」,前述四個級別並以6歲、12歲及18歲作為區隔。而2012年修正的「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則將分級級別,由四級制調整為五級制,依據辦法第4條規定,遊戲軟體依其內容應分為下列五級:「普遍級」(任何年齡皆得使用)、「保護級」(6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輔導十二歲級」(12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輔導十五歲級」(15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及「限制級」(18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並於辦法第5條至第9條,詳述各級別的判斷標準。


3、遊戲軟體應於上市前完成分級


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原要求電腦軟體提供者,應依規定在電腦軟體發行、租售、散布、展示陳列、供應或提供下載前,自行進行分級。而修正後的「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則修正為「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應於其遊戲軟體上市前,依據本辦法規定標示分級資訊,除發行者外,強化代理商所負責任,而標示方式,亦較原有要求明確。

此外,為便利消費者查詢相關分級資訊,辦法第10條亦要求遊戲軟體發行或代理人,必須將遊戲軟體分級級別與情節,登錄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的資料庫,提供分級查詢。


4、除分級級別外,另須標示軟體內容「情節」


新修正「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的特色,除修正分級級別外,在於新增「軟體內容情節」標示的要求。為保障消費者及兒少權益,強化內容資訊揭露義務,辦法參照美國「娛樂軟體分級委員會」(Entertainment Software Rating Board, ESRB)、歐盟「泛歐遊戲資訊組織」(Pan European Game Information, PEGI)及日本「電腦娛樂分級機構」(Computer Entertainment Rating Organization, CERO)等分級機構的相關規範,明訂遊戲軟體發行或代理人,亦須標示遊戲中可能的情節,包括:

1涉及性、暴力、恐怖、菸酒、毒品、不當言語、反社會性等七種情節

2棋牌益智及娛樂

3涉及戀愛交友之情節


5、於遊戲產品包裝或說明上揭示「遊戲使用時間」等警語


隨著線上遊戲等新興娛樂型態受到眾多兒少的歡迎,也衍生遊戲沉迷的嶄新問題。為鼓勵健康從事遊戲,新修正「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要求遊戲產品包裝或遊戲軟體說明上,揭示:

1注意使用時間,避免沉迷於遊戲。

2以購買遊戲點數(卡)、虛擬遊戲幣或虛擬寶物作為付費方式者,應標示其付費內容及金額、遊戲部分內容或服務需另行支付其他費用。

3限級遊戲軟體應標示滿18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等相關警語,以期減少或降低遊戲軟體本身潛藏的風險。


6、強化主管機關之管理及輔導措施


考量遊戲軟體係由遊戲發行或代理商進行分級,為避免分級不實情況出現,如遊戲軟體不符合本辦法規範時,經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後,業者應立即改正、下架或移除(辦法第15條),以保護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康;而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落實遊戲軟體分級管理,得提供諮詢、受理檢舉,並就辦法規定事項進行稽查(辦法第17條)。

此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1公布分級參照表,供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參考;
2就分級有疑義之案件,邀請相關專家及團體代表進行評議;
3評選優良之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並給予獎勵;
4將本辦法應採行措施及宣導列入遊戲軟體產業獎勵或補助評核事項;
5協助民間團體成立第三公正單位,提供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處理分級必要之協助或輔導等相關輔導事項,以期有效落實遊戲軟體分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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