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2日 星期一

2012年-電子商務法制-網路智慧財產權法制


(一)正式施行大幅度修正之商標法


近年來國內商業交易市場發展快速,交易型態亦日趨活潑多元,而網路與電子商務的發展,也使得商標法的部分規定,逐漸不敷適用;此外,有關商標侵權規定,在司法實務上亦存在若干適用上的疑義,故自2006年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開始積極檢討商標法相關規定,並於2008年以降,陸續召開多場草案公聽會,整合各界意見,大幅修正商標法原有規定。

立法院於2011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於同年6月29日由總統公布修正全文,但新修正的商標法並未於公布時施行,依新法第111條規定,由行政院另訂施行日期。經多方討論後,行政院於2012年3月26日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10011767號令,決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正的商標法。

綜觀此次大幅度的新法內容,對電子商務影響較鉅者,包括:


1、明確商標法保護客體


過去商標法所揭示,依商標法申請註冊並受到保護的客體,僅有商標權,無法涵蓋各項權利及各權利的實質內涵。此次修正,明訂依商標法受到保護及申請註冊取得權利的客體,包括「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及「團體商標權」。


2、明確規範商標使用行為的樣態


伴隨網路的發展,透過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以吸引消費者,已逐漸成為新興之交易型態。然國內司法實務上曾出現網路拍賣販售仿冒品,遭權利人主張構成商標權侵權,法院卻認為未有「實體陳列」而不構成侵權之例。為降低爭議,新法第5條參考國際立法形式,明定基於行銷之目的所為的各種商標使用行為,若性質上得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商品或服務者,亦屬於商標使用的行為。


3、擴大商標之保護客體


在原有規定中,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新法配合國際趨勢,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皆可成為商標註冊的保護客體。依第18條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而新法所例示的保護客體,亦新增「動態」(Motion marks)、「全像圖」(Hologram marks)等標識。此外,為便利商標專責機關審查,並使第三人得以清楚知悉註冊商標的權利範圍,第19條進一步規定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應該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現。


4、新增「商標共有」相關規定


因應產業界的實際需求,未來單一商標得由二人以上共同享有。新制除於第7條新增「共有商標申請」之制度,第28條並配合增訂商標共有的申請、移轉、分割、減縮、授權及設定質權等相關配套規定。


5、修正商標不得註冊之事由與合理使用範圍


商標法原有規定中,將商標註冊「積極要件之欠缺」及「消極要件」,合併於同一條文,易致生混崤,新法則分列於第29條及第30條予以明定,並參酌巴黎公約規定,修正不得註冊商標的事由。此外,並參考國外立法例,修正商標合理使用的範圍,增訂商標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包括表示商品或服務「用途」之情形。


6、增訂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之相關規定


在實務上運用頻繁的商標授權,依商標法規定,必須向商標專責機關進行登記,然原有規定中,商標授權並未區分專屬與非專屬授權。此次修法因應實務授權契約模式,商標授權區分為「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參考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增訂專屬授權的定義及為再授權之相關規定,同時為保障專屬被授權人的權益,增訂專屬被授權人行使權利之配套規定。


7、修正商標侵權認定之相關規定


網域名稱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基礎,依商標法規定,明知為他人的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的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致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視為商標侵權。為期明確商標侵權的問題,新法首先明確規範侵權行為的樣態,於新法第68條明定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其次則是釐清商標侵權責任的主觀要件,第69條明定商標的除去及防止請求權利,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但損害賠償請求權則以行為人主觀上具備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最後,則是修正調整上述視為侵害商標權之規定,依第70條規定,權利人僅需舉證證明有實際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即可,以避免著名商標保護不周。

此次,除「直接侵害商標權行為」外,新法並納入商標侵權的「準備、加工或輔助行為」,明知有侵害商標權之虞,卻仍予以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等物品的行為,未來亦將視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8、調整商標侵權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式


依商標法原有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式,權利人得向法院請求侵權商品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的損害賠償金額,基於此一規定,國內也曾發生專櫃小姐於拍賣網站上販賣仿冒名牌包,法院最終判決侵權人應賠償廠商2億5千萬元,成為歷來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標侵權案件。此次修正,已刪除下限500倍的規定,改由承審法官依侵權行為事實,個案進行裁量,以避免實際侵權程度輕微,卻因以零售單價500倍之金額計算損害賠償額度,而有失公平。


9、於刑事處罰規定中明訂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所為的販售行為


有鑑於行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型態日新月異,為因應電子商務的發展,新法第97條後段已明確規定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所為販賣、意圖販賣的行為,亦屬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商標法進度大幅度修正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著手進行相關配套規範之研修工作,包括於2012年6月29日完成「商標法施行細則」修正,而財政部亦配合商標法變動,於2012年7月9日發布施行「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完善整體商標制度。


(二)修正商標與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法


過往國內的電子商務業者如欲保護自身之商標或專利,僅能透過人工申請方式,備齊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規定的紙本文件,臨櫃提出申請。然觀察國際相關發展趨勢,包括美國、歐盟、澳洲及韓國等先進國家在內,均以申請電子化作為政策努力方向,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更規劃2008年各國得受理電子申請,以利全球資源之整合及有效運用。

事實上我國商標法第14條及專利法第19條規定,原即明文規定商標及專利的申請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故為順應國際潮流、促進審查效率,並有利於日後資料之運用,智慧局於2008年5月9日依據前述規定,制定發布了「商標電子申請實施辦法」與「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法」,使得國人除既有的人工、紙本申請方式外,亦得透過網路傳輸的方式,將商標或專利申請文件傳送至主管機關建置的資訊系統,進而完成商標或專利之申請程序。

考量商標法及專利法已分別於2011年6月29日及2012年12月21日進行重要修正,智慧局亦分別於2012年6月29日及2012年7月3日修正「商標電子申請實施辦法」與「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其中商標法已修正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本法訴冊保護的客體,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修正規定商標專責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商標描述及商標樣本 以輔助商標圖樣的審查,故此次修正的商標電子申請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亦配合新制規定加入「商標樣本」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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